(三)关于税收之债理论在中国税法研究中的运用
虽然中国税法学界目前对税收法律关系缺乏直接深入研究,但是近几年来年轻一代税法学者的著述表明,不少人已经将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作为自己从事研究的理论前提,表现在:
1.探索税法与私法的联系。如有的学者认为,税法虽以各种经济活动或经济现象作为课税对象,但是这些经济活动或经济现象无不以私法行为进行。私法行为在税法领域的效果是否质变,以及私法行为是否存在缺陷,对税法的实施无疑存在影响。因此税法必须重视对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之民事行为以及虚伪行为的对策研究,以便使纳税人预测其行为的税法效果,约束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同时由于在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而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只是对各种民事主体经济活动或经济现象定型化的规范,因此纳税人完全可能以减轻税负为目的,创设税法规范没有涵盖的交易形式,从而造成税法效力的落空,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需从防范避税的角度明确税法对“私法自治”的态度。[6]
2.重视以“债”为核心加强税法制度建设。如有学者认为,税法中应引进税收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责任财产不至于因纳税人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而减少,实现债的一般担保。除此之外,税法中还可以借鉴民法中债的特别担保制度,如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留置在海关征收关税或代征进口流转税时也可以采用。另外,对某些与纳税相关的辅助行为,税法上也可以设计特定的担保,如我国税法对异地领购发票规定的保证金制度等。该学者还探讨了税法上的第三人责任的表现形式及相关内容,如扣缴义务人责任、纳税担保人责任、第三人代缴责任、连带纳税义务人责任、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责任、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责任等。[7] 也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税法上已经规定了几种不同形式的税收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提前开征税收、纳税担保、限制出境等,只是暂停支付和扣押、查封的财产范围有待明确,纳税担保和限制出境的适用条件需更加具体化,以便征纳双方明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8]还有的学者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出发主张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并对税收为什么享有优先权、税收优先权的优先对象、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及其他非民法上的财产权何者更优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阐述,为丰富税收之债的体系作了有益的探索。[9]
3.关注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征税权的制约。如有的学者强调
宪法层次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认为纳税人对税款的支出有依法监督、制约甚至支配的权利,对违反
宪法目的支出项目,纳税人有权拒绝支付税款。[10] 有的学者主张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为提高纳税人法律地位提供理论依据。[11]有的学者试图构筑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如获取税务资料(或信息)的权利、得到税务咨询的权利、接受税务代理的权利、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的权利、申请减税、免税和退税的权利、索取完税凭证和收据或清单的权利、税务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拒绝检查的权利、要求保密的权利、索赔的权利等,[12]也有的将之设计为限额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获取信息权、接受服务权、秘密信息权、赔偿救济权等七项,[13] 专门探讨了纳税人的退税请求权。 [14]还有的学者认为,纳税人及其纳税行为是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纳税人也是权利主体,而不是纯粹的义务主体,因此“纳税义务人”的提法是不正确的。纳税人的权利具有法定性、现实性、多样性、先决性、对应性以及权利的财产属性和权利实现途径的多样性,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机密权、信息公告和资料获悉权、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税收减免申请权、礼遇帮助权、公正适用税法权、争议抗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十一类。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