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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发展与完善研究述评

  我们认为,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困难不仅仅体现为立法技术的加强,更主要的是导因于我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落后。税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可能就是税法理论中的一项大课题。如果对后者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要想制定出一部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的税收基本法,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而我国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税法基本原则、税收要素、税收立法体制、税收司法保障等问题还未见基本一致的理解和结论,对国外立法的学习也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因此,如果仓促上马,只会形成一个破漏百出的矛盾综合体,对法律观念的形成和税法实践的优化都会有很大的消极影响。我们倡议税法学界以此为契机,加强理论研究,多出优秀成果,为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奠定基础。
  (二)关于税收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
  自从1994年税法大规模集中改革以来,现行税法对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立法论证过程过于简短和过于顺应当时形势的需要,从其施行的第一天开始,各税种法本身就存在着很多缺陷和弊端。学者们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广泛系统的研究,时至今日,在许多方面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在所得税法方面,学者们认为企业所得税(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课征范围过于宽泛,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列为纳税人,重复征税的现象十分严重;[4]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征收管理体制中存在纳税地点不统一、征管主体多元化等问题;税收优惠措施有待进一步规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亟待统一。而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该改革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模式,实现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化,为此需进一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改进不公平的差别待遇,规范税前费用扣除,进一步实现税负公平;改革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形成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税务稽查为保证,以税务代理为辅助的征管模式。与此同时还须改革和完善农业税,进一步研究如何开征社会保障税。
  在流转税方面,学者们认为应当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劳务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行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探索采用新的征管模式;应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已经变为日用必需品的商品剔除,增加对环境保护不利的商品,同时考虑对高档服务消费征税;应当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附加税地位,使其成为一种正税;最后,应当尽快开征证券交易税,理顺证券税制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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