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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更加尖锐,经济危机愈益频繁,尤其是1929~1933年震撼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使一些西方学者对传统的自由竞争学说和“供给能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等产生了怀疑,开始寻找新的经济理论来取代。于是,国家应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其后,与凯恩斯主义对立的货币学派、供应学派亦相继问世,他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税法基本原则理论。应当说,当代西方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税法基本原则,但很难找出像亚当•斯密和瓦格纳那样全面系统的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综合他们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着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的,他们以为当代税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4]
  通过对上述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形成及发展的考察,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每一学者提出的税法基本原则理论都无不打上他所处的时代烙印。如威廉•配弟提出税法基本原则就是针对当时英国税制紊乱、税负过重、政府支出浩繁的状况;亚当•斯密提出税法基本原则是针对当时资产阶级要求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要让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动调节经济;当代西方学者提出的税法基本原则是针对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所出现的“滞胀”问题,他们希望以此来刺激西方国家经济增长和促进社会的进步。
  第二,自亚当•斯密以来,历代的西方学者都以自己所提出的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来作为医治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弊病的药方。换言之,每一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无不是为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
  第三,学者们提出的税法理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升华为税法基本原则。当学者们的主张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便成为税法基本原则,如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法基本原则理论曾被当时各国作为税收立法的典范;[5]又如现代各国将学者提出的效率、 公平理论作为立法的宗旨。因此,我们研究西方税法基本原则时需要认真研究学者的见解。
  第四,学者的主张并不等于立法现实,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被各国统治者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准则,并在全部税收活动中贯彻实施的原则。故我们研究西方税法基本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认真分析各国税收立法和法律实施的现实状况。
     二
  那么,西方的税法尤其是现代税法究竟有哪些基本原则?综观西方税法发展史和税法理论发展史,我们可将其归纳为下述四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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