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应税所得虽是所得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各国学者对此亦有不同的主张,但世界各国对其法律界定并未拘泥于某一学说,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其所得税法理论和体系。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通常为1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在我国,经过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应税所得的法定范围基本上与国际接轨;要完全与国际接轨,应改变目前的内资企业、涉外企业所得分别立法征税的状况,制定适用于一切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范和扩大企业应税所得范围,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所得税法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规范和调整其应税所得,从而构建我国所得税法理论。
【注释】 刘剑文主编:《新编中国税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刘剑文主编:《新编中国税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李九龙、于鼎丞:《外国税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2页。
刘磊:《关于税收“所得”概念的评价与分析》,《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53页。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汤贡亮等:《中国税制新论》,航空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18页。
(美)麦克丹尼尔等:《美国国际税收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