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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

   第四,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这样可有效防止因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税率攀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对纳税人的涉外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方面,规定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今后,有必要分两步完善税收指数化制度:第一步将现行仅对纳税人涉外所得适用的灵活性条款延伸至全部所得;第二步采用正式的税收指数化条款,开始可以只调整费用扣除额,然后逐步过渡到同时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税率表。 
   第五,改以源泉扣除为主的纳税制度为以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目前各国在所得税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课征法和申报纳税法。由于这两种征收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各有利弊,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均结合起来使用,以互补不足。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纳税人易于源泉征收的应税所得,如工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在其支付阶段源泉征收,按特定税率或普通税率计征,然后由纳税人在期末对全部所得集中申报,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将纳税人已经源泉征收的税额从中扣除。也有些国家实行完全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如日本税法规定,由纳税者本人按税法规定计算一年的总收入,扣除有关法定支出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人员再根据平时调查掌握的情况,若发现纳税者必须申报的金额有差错或未如实申报,以及计算方法不对等问题时,有权要求纳税者在限期内予以纠正,对偷税者严惩。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尚未普遍形成,为了加强税源控制,堵塞税收漏洞,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税款征收方式比较切合实际。但根据国际惯例,从培养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税为主的纳税制度为自行申报纳税为主或完全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注释】  参见王书瑶、张毅主编:《新旧税制比较》,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196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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