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进一步扩大税基,规范税前费用扣除。扩大税基,实际上就是开辟新税源,从而增加财政收人。这是80年代以来各国所得税制改革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别是在降低税率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这些措施的重要性更显而易见。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扩大了税基,但还不够,应根据经济生活的发展,进一步扩大税基,其措施一是应根据新情况增加一些新的应税所得,如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期货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费用扣除,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费用扣除可适当降低;三是对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征收预提税。[5]
税前扣除应进一步规范。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均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这种办法虽然简单,但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如劳务所得与稿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有所区别。又如,关于生计费(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问题,这种扣除实质上是劳动费用的扣除,在于能给予最低生活费的家庭以税率为零的照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计费可给予800元的固定扣除,要真实地体现生计费扣除,笔者认为费用扣除额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还应增加对一些特定项目的免税,如依
国家赔偿法取得的赔偿金,各类学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
第三,降低税率,缩减税率级数。各国实践证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还有可能阻碍经济增长,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规定的最高税率为45%。从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趋势来看,45%的税率是过高了。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而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10%的两级低税率。可以说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意义不大,适用者甚少,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率之名。再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能适用第五级(月薪4万元以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亦为数不多,故有必要适当降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