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否认法律全球化,反对法律全球化,认为法律的政治性很强,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从而法律不可能整合、趋同;世界政治应鼓励多元化,从而法律应强调本国特色,不应有全球化,不应推动全球化;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向发展中国家,向全世界推销它们的价值观念,推销它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如果我们认可法律全球化,它们就可以借法律全球化之名行法律西化、法律美国化之实。
这些看法似是而非,很值得商榷。首先,全球化是全方位的,并非仅指经济全球化。从我们前面分析的全球化的三个层面看,法律全球化现象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其一,与各国经济的相互密切联系一样,各国法律相互联系的广度(不限于商法、民法、经济法,而且及于行政法、
刑法、诉讼法等)、深度(不限于具体法律规范、制度,而且及于法律的原则、精神)、速度(如法律信息以互联网传递代替纸张传递)自上世纪后期起一直在激增;其二,各国法律互相借鉴、互相移植、互相融合的趋势日益加强,日益明显,不同法系的界限越来越不清晰、不确定;其三,国际法、国家间的条约、协定、各种国际性、地区性组织的章程、规则越来越多,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从而使国家法律的作用在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其次,全球化是动态的、发展的,是一种呈不断演进和多层面、多形式发展趋势的社会现象。全球化在其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其“化”的程度是不同的;全球化在不同领域(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其“化”的程度也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领域的不同部门、不同事务,其“化”的程度也不相同,如法律中涉及经贸的民商事法律与涉及政治、社会管理的
宪法性、行政性法律,其全球化的程度就明显存在差别。第三,法律在整体上具有政治性,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具有同样的政治性。在现代社会,很多法律的技术性越来越强,而政治性相对减弱,如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经济管理性法律、社会管理性法律,其与政治的关系就并不密切。第四,即使是政治性较强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的全球化的问题。因为人类在政治制度方面,同样要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这种学习、交流、借鉴必然要借助于法律,并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第五,全球化并不等于一元化、一体化。全球化并不与多元化相冲突,相反,多元化恰恰是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法律而言,在全球化条件下,法律就不只是国家法律一种形式(尽管仍然是最主要的形式),更不是由体现某种意识形态,确立和维护某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法律一统天下,而是各种法律形式、各种法律制度并存、共处,在并存、共处中交流、竞争、相互借鉴和共同发展,在异中求同,在同中存异。第六,全球化并不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法律,学习和借鉴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律,如果我们认为这些法律是符合时代潮流,有利于人类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且符合我国利益的话,反之,我们则完全可以不借鉴它们的法律。同样,它们也可以学习和借鉴我们的法律。在全球化条件下,任何国家,都应该遵守保障人权、保障人类基本生存环境,保障人类交往和国际社会基本秩序的共同规则。因此,法律全球化绝不能理解为法律美国化、法律西化,而应该是东西方法律的互相学习、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相交融。在目前的条件下,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法律,特别是技术性法律,较我们的法律要完善,我们应更多地学习和借鉴,这是自然的,于我们的国家利益并无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