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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材料,应编号归档,妥善保管,除法律规定可予公开的外,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十三条(救济)行政机关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或拒绝提供非依法应保密的信息,行政相对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令,责令其公开或提供相应信息。
  行政机关违法发布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第六节 电子政务制度
  第六十四条(政府上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其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以及其他各种行政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置专职人员主管网上信息发布。
  政府网页至少每周更新一次,清除过时的信息,发布最新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电子政务范围)除法律规定不得以电子文件代替书面文件的以外,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实施行政行为而进行的活动和联系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一方以电子文件实施法律行为,应征得对方同意。但行政机关原有接受电子文件的承诺或惯例的,行政相对人以电子文件形式给其发送申请书、有关材料或表格,行政机关不得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接受。
  第六十六条(电子签章)在电子政务活动中,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电子签章具有与书面签字、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节 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制度
  第六十七条(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六十日作出处理的,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在上述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同意相对人申请外,均视为其拒绝相对人申请,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限,以及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或者实施有关行为的时限,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八条(期间)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决定。
  第六十九条(送达)行政文书的送达可采取下述方式:
  (一)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
  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二)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
  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四)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
  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行政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五)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直接送达行政文书应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文书是由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的,其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十条(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行为实行无偿原则,行政相对人不支付行政程序的费用。但行政机关实施颁发许可证等证件行为,可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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