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对所属行政工作人员的命令、指示,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但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的,行政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执行,并将情况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
第四十条(惩戒、处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惩戒、处分,应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惩戒、处分,侵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权申请司法审查。
第四十一条(行政规则)行政机关发布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内部工作制度的行政规则,应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行政规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拘束力,对违反行政规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的公文制度。行政公文的形式、体例和要求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申请)行政相对人为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应依法向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申请形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在相对人没有书写能力,且依相应行政行为的性质,其申请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情况下,或在紧急情况下,相对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
住址等,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 申请事项;
(三) 申请的事实根据;
(四) 申请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根据;
(五) 提出申请的时间;
(六) 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七)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口头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应在其行政登记薄中详
细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根据、申请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提交材料)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办理一定行政事项,依法律、法规或依行政规范需要提交有关材料或证据的,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
第四十六条(收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收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证据,应向相对人出具收据。
第四十七条(审查和受理)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接受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五日内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述处理:
(一) 申请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 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材料不全的,要求相对人补正或补充;
(三) 申请事项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管辖的,告知相对人向有权机关、组织提出申请;
(四)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直接拒绝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二节 告知制度
第四十八条(事前告知)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实现行政管
理目标,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行政行为,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情况紧急外,应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事中告知)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告知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权利和参与途径、方法,以及相对人获取有关行政信息的途径、方法。
第四十九条(事后告知)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后,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之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
第三节 证据制度
第五十条(取证责任)行政处理必须先取证,后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不得作出行政处理行为。
第五十一条(证据形式)行政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行政处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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