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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亟待完善──从珠海城监受贿窝案反思我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访谈要点)

  记者:我们已经建立了这么系统的监督机制,但这个机制对于发现和解决本案一类问题为什么“失灵”?这个机制是不是还不完善,还有缺陷?如果是,我们应怎么完善它?
  答:是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了,而且比较系统,但还确有缺陷,确有需要完善之处。从本案一类违法行政行为产生、蔓延的情况看,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亟待完善。首先,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层级监督责任机制,上级行政机关、组织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组织的违法行为,行政首长对于所属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于被委托机关、组织的违法行为,法律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其对被领导者、被委托者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就本案而言。珠海市规划国土局既然委托城监支队执法,其对城监支队的执法行为就应经常检查、监督,否则,出了问题,其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城监支队的所有负责人对于各支队的执法行为亦均负有检查、监督责任,各副支队长不能因各支队负责人只向支队长汇报和疏远自己就推卸其监督责任。只有各级组织领导集体的所有成员都在层级监督中发挥作用,层级监督才不致失效,失灵,行政执法中的违法问题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其次,我们应该进一步拓宽行政诉讼的范围,放松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广大公民不仅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以利害关系人的资格起诉,而且能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能以“纳税人”、“环境利益关系人”、“消费者”等资格起诉。象本案这类案件,如果有人起诉,法院受理,案件进入庭审,珠海城监的违法不作为和执法人员的受贿行为很快就能暴露出来。第三,我们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的行政监察制度。例如,在那些被一些人视为“油水多”的执法机关、组织内,可设立若干义务监察员,以随时收集监督信息,掌握被监督对象的情况。象本案的城监支队,几百号队员中,总有一些人对那些腐败分子不满,如果吸收他们做义务监督员,监察机关就可能从他们那里了解到自己很难掌握的信息、情况。
  
  记者:要解决本案暴露出的此类行政执法问题,除了完善监督机制以外,在其他方面还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象解决社会治安问题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一样,解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执法(包括不作为违法)和行政腐败问题,同样要综合治理。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使绝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自己不腐败,不违法,而且要使他们在他人腐败、违法时积极与之斗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腐败、违法行为。其次,要以立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本案中城监执法人员超越权限,违法对违章建筑主罚款的责任;在查处违章建筑中,对违章建筑隐瞒不报或以多报少的责任;对应拆除的违章建筑不拆除或少拆除的责任等。法律责任明确了,即使不能完全制止相应违法行为发生,至少可对相应违法行为起一定预防、警示作用。第三,健全和完善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公开程序,对于防止腐败,防止滥用权力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象本案珠海城监查处违章建筑的行为,如果有一套严格的公开执法程序,其腐败行为就很难进行,即使能进行,也使之易于暴露,从而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第四,改革人事管理制度,特别是干部考察、选拔、任用制度。主要负责干部的任用一定要任前考察,任后监督。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的干部在任职中出了腐败、违法问题,特别是出了象本案一类的几个级别的干部串通集体腐败、违法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承担失职责任。有了责任,即可以促使这些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所管干部的任前考察,任后监督,特别是任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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