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新一届人大的重任
姜明安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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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人大在立法方面将面临两项重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即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即行政程序法典)。这是中国法治建设上的两项意义极其重大的宏伟工程。
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对民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较多,认为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必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步骤。这自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的意义讨论却较少。在一些人看来,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必要,但必要性和迫切性似乎不及民法典,似乎可以把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这件事往后推一推,放一放。
这种认识是不正确和有害的。行政程序法不仅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如同民法一样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包括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有为民法所不及的更深远的意义。
就市场经济涉及的社会关系而言,不仅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与作为裁判者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调整后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调整前一种关系的游戏规则。一场球赛,不仅要预先确定双方球员如何竞赛的规则,而且要同时预先确定裁判员如何裁判的规则。否则,该球赛将无法进行。同样,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有规范作为竞争者的市场主体行为的完善的规则,而且要有规范作为裁判者的政府的行为的完善的规则。否则,无规则约束的政府行为必然导致“政府失灵”,而“政府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失灵”。
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首先要求作为裁判者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公正、廉洁。而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是需要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保障的,如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告知和听取申辩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申诉、控告、复议和诉讼等事后监督、救济制度。没有这些制度保障,腐败和偏私将是不可避免的。过去,一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在批地、批规划、批项目中大肆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对他们的行为没有必要的程序制约。试想,如果有健全、完善的行政程序规则:审批的条件和各申请人的条件事前要公开,审批前审批人与申请人不准单方接触,审批中根据需要举行听证,让申请人相互辩论和质证,审批后为未获准人提供有效的提出异议的途径,审批者还敢如此大胆地腐败吗?但是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契约等大量的行政行为目前在程序上都基本无法可依。今后我们是逐一地制定单行法分别规范这些行政行为,还是制定统一的程序法典来统一规范这些行政行为呢,或者我们维持现状,“引蛇出洞”,然后打之,即先为腐败分子提供腐败的机会,然后由我们的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出击严打。这样做也许有利于使坏人自我暴露和清除坏人,但是,它会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灾难: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腐败,会使市场主体失去竞争的信心。裁判员受贿,倒向一方,赛还有什么可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