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关系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国务院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依法处理“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其旨在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域内实现法治。我们实施《条例》,一定要保证《条例》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全面、准确实现。为此,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实施《条例》涉及的几个关系:
一、对公民权利、自由的限制与保障的关系
政府为了有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危机,必须对公民在平时享有的某些权利、自由加以限制,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要求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疫区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很显然,在突发事件来临,危险威胁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上述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因为限制相对人一时的权利、自由是为了保障其长远的权利、自由;限制少数人、部分人的权利、自由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全体人的权利、自由。
但是,即使如此,即使是只对相对人一时的权利、自由予以限制,即使是只对少数人、部分人的权利、自由加以限制,也要非常慎重。政府在作出此种权利限制性决定时,要遵循行政法治所要求的比例原则和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所谓比例原则,第一是要合目的性,即要确定相应限制是实现目的所必须的;第二是最小损害性,即要在多种方案中选择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案,第三是比例性,即要衡量相应方案的利弊得失,保障相应措施利大于弊,得大于失。所谓基本人权保障原则,指在限制相对人特定权利、自由的时候,切实保障
宪法规定的相对人的其他权利、自由,如保障相对人的人格权、财产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二、对行政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关系
在突发事件出现,危险威胁广大公众的健康、生命的非常时期,法律必须赋予政府较之平时更多,更具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如制定和发布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条例、决定、命令的权力,作出对疫区实施封锁、对被污染水源实施封闭的决定的权力,采取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和对公民财产予以临时征收或处置(如销毁被污染的衣物)措施的权力等。法律在此时期赋予行政机关上述权力对于确立和维护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所必须的秩序以及保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所必须的措施的实施均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要动员和组织人民战胜灾害,最终消除危机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