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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线电视收看费涨价答《检察日报》记者问

  当然,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也存在着风险:价格主管部门如果对《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理解有偏差,其确定并公布的听证目录可能缩小价格听证应有的范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制定者如果对听证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运作规则没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其所设计的程序可能民主性不够、科学性不足,影响听证应有功能的发挥。
  记者:用上面的初衷来衡量,有线电视收费应不应该纳入听证的范围?
  姜:有线电视收费并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因此,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此项收费涨价是可以不进行听证的。但如果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似乎不应排除这项收费涨价的听证:有线电视经营虽然不必然是“自然垄断”的或“公益性”的,但目前在我国也并非完全放开,并非完全竞争性的。即使它完全不是自然垄断的,不是公益性服务,也总不能说它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吧。因此,它应该,至少可以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作为听证的范围。
  当然,行政机关实施像批准有线电视收费涨价一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也并非一定要采取听证这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根据国外的经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介等发布信息,征集公众的意见。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公众的意见予以集中和简要的答复:哪些意见予以了采纳,哪些意见未予采纳和为什么未予采纳。否则,行政机关的相应行为在司法审查中将被相对人质疑。
  记者: 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委托和市政府安排听证的其它调价项目”应该听证,市政府对这么大范围、这么大幅度涨价没有安排听证,是不是一种疏忽?
  姜:对于政府来说,这可能是个认识问题:认为此项定价未列入听证目录,市政府安不安排听证是其自由裁量权,不安排亦不违法。但是,在现代社会,政府应该提高对公众参与的认识,行政行为应尽可能保障公众最大限度的参与。政府在可能给公众提供参与机会的条件下,如没有给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相应行政行为即使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也违背法律的原则、精神,在国外,司法审查可确认这样的行政行为违法和撤销这样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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