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与德沃金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柏拉图,一位生活在近2600年前的希腊哲人;德沃金,一位生活于我们同时代的美国智者。对前者,稍微了解西方文明史的人都如雷贯耳:但对后者,除了高层次的法学人才外,大多数人对他都不太了解。按照当下时髦话语的安排:前者是位世人皆知的“人治论”者;而后者是位颇被人称道的“法治论”者。把这样两位时代不同、影响各异、见解迥别的人拉扯在一起,有何必要?
主张人治的柏拉图反复强调:“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相信对全人类都将是祸害无穷,永无宁日。我们前面描述的那种法律体制,都只能是海客谈瀛,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已。”主张法治的德沃金一再叮嘱:“如果哲学家们愿意的话,制定法律自身的目标,即在我们的法律之内或法律之外制定更完美的法律形式,这个任务就落在了哲学家们身上。”我引证本文两位主人公的话,旨在说明人治与法治之间,并没有鸿沟割裂、大山阻隔。相反,它们间有某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说人治与法治间有某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在习惯了把人治和法治当作原则问题看待、视为意识形态宣传的我国法学界,不无一定的风险存在。但我还是要说,在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由神灵为人类启示的情况下,即当法律永远超不出人自身的理性所限的背景下,寻求那些大智大慧、贤能贤德的“圣人”为人类立法,并非难以想象之事。
在无奈的世界找寻某种理想的光芒,是人类追求幸福的天性使然。面对芸芸众生的固有局限,人类把希望的目光投向两个方向:其一是超验的神灵世界,在那里,上帝(真主、佛陀)是人类的立法者,人类是任由上帝主宰的子民。其二是理想的圣人世界,在那里,圣人是人类的领袖和立法者,人类普遍地服从圣人的领导天经地义。前者导致了一种神圣化的宗教秩序,后者则导向了一种世俗化的人文安排。柏拉图和德沃金都不是坚定的神权主义者,他们都倾向于通过圣人为人类立法,以使人类生活在井然有序、自由自在的“哲学家王国”或“法律帝国”中。可见,人治论的柏拉图和法治论的德沃金一样绕不过优秀的人在构织人类秩序中无可替代的作用。
这种情形,使我情不自禁地想起了中国圣人们的名言:“学而优则仕”、“惟仁者宜在高位”、“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为政在人”……昔日,我们不加分析地将这些名言扣上了令人闻之生厌的帽子;而今,我也并不试图为它们正名。我只是想说明:东西方文化的巨匠们对统治者的素质在治理国家中之作用的论述,既不是一种道德的说教,更不是什么无理的宣传。特别在权力之恶尚未被人们普遍重视、控权制度尚未被人们发明的时代,对圣人的期待就不只是感性情感,而且是理性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