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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

  第三,功利主义的法理。长期以来,我们弃功利主义如撇履,从而在法律和法学上只强调阶级和政治功利,而否定普遍的社会功利。而今,既然我们实施市场经济,其实质便是对社会主体普遍具有的功利之心的肯定。功利不仅有阶级意义上的,更有超阶级意义上的。从法律的视角看,超阶级的功利更是与商业主义、“社会”主义相对应的法律所必须关注的。从法律的价值属性讲,这种法律就是以权利(相对于权力)为本位的法律,是普遍权利化的法律;从法律的工具属性讲,这种法律是对人们多元利益的保护机制、冲突利益的调整机制和有限利益的分配机制。多元利益及利益冲突是社会分工、阶级分层和职业分化的必然结果,而利益有限更是人类面对的一个客观事实,它指的不是人类创造利益的能力的有限,而是指人类所面对的创造利益的环境和条件有限。现代法律就是主体普遍功利的化身。法律的这种特征突出地决定了法学家法理与政治家法理的相异,法学家更多地注重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而政治家更多地注重政治统治的成败,注重政治对社会管理的成效。前者着眼于权利本位,而后者着眼于权力本位,前者更重社会主体的自治,后者更重社会主体的服从。由此足见法学家法理的先进性。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围绕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人权与法治等而展开的深入讨论,至少使法学家们不再回避功利,甚至功利是法学家着墨最多的问题之一。对普遍功利的这种肯定,使法学超出了阶级功利和政治功利的樊篱,更具有法学家法理的特征。
  第四,世界主义的法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在保有其本土性的同时,也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化和世界化趋势,这是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性交换、政治的回应性对话和文化的开放性交流使然。法律及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的上述世界化趋向,自然要求法理的相应转型。法理作为人类对法律现象思考的结晶,在本质上属于思想文化领域,因此,所谓世界主义的法理,并不是要求法理也像法律那样具有世界的或国际的趋同性,而是要求法学家的法理必须能在开放的世界中与他人平等交流和友好对话,并进而探寻法律世界化和全球化的理性基础。这就须要剥去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对法理的遮蔽,防止政治家的法理霸权。然而,盛行于20世纪中国法坛的政治家法理事实上只是意识形态化的法理,并由此筑成了难以跨越、固若金汤的话语城池。此种法理,并非不可质疑,而是不能质疑;并非不可对话,而是不能对话。于是,政治家法理与其引导的法律同样取得了权力强制的属性。如前所述,这正是导致20世纪中国宪政式微的原因所在。同时,在此情形下,中国法理的落后势所必然。为此,中国法学界在近20年来进行了艰苦的译介、消化和探索,终于在本世纪之末,树立起了法学家的自省精神,正是法学家的这种精神自省,换来了法学家声音在中南海的回荡,打破了政治家法理“天经地义”式的垄断,使中国法理即便在目前很难与法治发达国家的法理在同一层次对话,但至少有了同等对话的准备和可能,也许这正是中国法理朝向世界主义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国宪政变革的法理前导。
  探讨了法学家法理的上述特征及其背景,并结合当代中国法学家的研究状况,我们可明显看出:以法学家的法理支持中国的宪法和宪政,是我国未来在宪政改革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以法学家的法理超越并取代政治家的法理,是中国宪法酿造出中国宪政的主要理论基石。
  
【注释】  李泽厚先生在探讨现代中国思想史时,以“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为标题,并认为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救亡”压倒了“启蒙”。参见李泽厚著:《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以下。
参见罗贯中:《三国演义》。
这是一些学者的主张,参见张晋藩、曾宪义著:《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当然如果从宪政思想起算,这一历程要更早些,参见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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