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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

  综上所述,二十世纪的中国,既是一个寻求宪政的时代,也是由英雄主导宪法的时代,因此,近百年来在中国颁布的一部部宪法,基本上是以政坛为舞台,以英雄(政治家)为导演的宪法,而法学家只是这些宪法的边缘人。这是一种奇怪的历史现象,但又是一种必然的实践逻辑。
  二、从政治家法理到政治化法的历史逻辑探寻
  任何一种影响全局的政治实践,既有偶然的实践巧合,又有必然的历史机缘。二十世纪中国的宪法之所以无不受政治家法理的支配,正是这种偶然与必然相互作用的结果。总的说来,既有领袖资质,也有导师才华的人物的出现是一种偶然性因素,而历史对这种人物的选择却具有必然性。以下我们主要探讨后者。
  ㈠与革命相关的家族主义解体与国家主义兴盛之双重影响
  众所周知,“家国同构”,“家国一体”是古代中国社会与政治结构的基本持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家与国的职能之重叠与合一。
  如果用当下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来作比,那么,中国古代的家族所执的使命主要是社会性的,它既是社会的组织单位,又承担着全部的社会职能。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社区”,甚至在与“国法”并不相悖的情形下,家族具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性。
  而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权则代表国家,它虽然依赖于家族,但这种依赖恰如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依赖。古代中国的此种情形,其实是一种“宗法社会”与“皇权国家”的关系,在这里,两者并非简单合一,而是相当程度的职能分离。之所以探讨家族与国家的这种相分性,是要说明在这种特殊社会背景下,政治领袖皇帝虽然对社会具有全局性影响,然而,这种影响每每局限于政治行为领域,至于人们的意识或观念,却常常被民间的思想导师们所操纵,即使一部分对民间具有深刻影响的思想家曾为朝庭命官,但其主张却以民间为广阔的市场,⑨这样“宗法社会”与“皇权国家”的职能分离就为思想导师与政治领袖的分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反观辛亥革命以来的情形,家族主义因此而大致解体,宗法观念因此而大大削弱,但用以替代家族之社会职能的社会组织却没有产生。 即使尚存的家族(或家庭)及其宗法观念,也只能支持与其对应的皇权国家,而难以支持一个民主共和的国家。因此,社会变革不像历次改朝换代那样,只是政治层面上的,而且必须是社会层面上的。如果说辛亥革命,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等等,意味着中国政治革命的发展和完成的话,那么,“五四”运动只为社会革命开了个头,而“文化大革命”却使这一革命走向畸形,改革开放可以视为在政治革命成功的基础上中国进行社会革命的继续。正是社会革命的未完成,导致与民主共和相应的市民社会难以出现。而那些著名的现代民间思想家,如章太炎、胡适、鲁迅,甚至梁漱溟等所持的思想观念,却大致与中国传统的民间立场(宗法观念)是相对立的,这就使他们的思想只对知识者阶层有号召力,对普通民众则毫无号召力。这种情形,即使在今天,依然如故。比如对当代中国知识界有重大影响的思想家李泽厚先生,其影响也仅仅在知识阶层,远未深入民间。这些事实说明,要全面完成中国的社会变革,只有借政治家的权力再加之思想家的话语才能成功,而前述情形又近乎必然地使具有如此影响的政治家与思想家合二而一,只有如此,才能借政治权力强制性地推行思想话语,才能借政治权力使完全有别于宗法观念的新式思想深入社会、深入民间。
  上述情形必然影响到二十世纪的中国宪法,从根本上讲,当社会革命的任务尚未因政治革命而完成之际,宪法只能依赖于政治力量的支持,而不是社会力量的支持。既然宪法只依赖于政治力量,那么宪法的政治化职能便无法抹去,不但如此,在此情形下,宪法就是政治家表达其政治意愿和思想语言的工具,宪法只能立足于国家主义之上,而不是“社会主义”之上。因此,国家权力是神圣的、公有财产是神圣的,而与此相对应的公民权利和私有财产却不能“神圣”,也无须“神圣”。宪法实质上不是“阶级”(经济意义上的)力量对比的表现,而仅仅是政治权力较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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