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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

  如果说孙中山是基于其思想影响而“登基”为政治领袖的话,那么,蒋介石所走的正好是与孙中山相反的路,即由政治领袖而晋升为思想导师。在国民党的领袖谱系中,上述两人,是最具代表性的,他们都有政治实践,也有思想头脑,只是前者在政治手腕上稍输后者一招,而后者在思想深度上,略逊前者一筹。蒋介石形式上假借孙中山的思想,实则是种种政治手腕推行自己的政治见解,从所谓“训政”到“宪政”的过程,正是蒋介石及其他“政治家”任意裁剪孙中山宪政思想的过程。⑧其结果,不管宪法性法律在规则上如何变化,但在思想上反映的却是政治家的法理,或即政治化的法理。这种法理的基本特征是根据政治家对权力运作的政治需求设定一种法理主张,然后再将其制定为宪法性规则,从而使宪法难逃政治化的法的命运。毛泽东作为政治领袖与思想导师的特征既不同于孙中山,又不同于蒋介石。作为政治领袖他完全是白手起家的,因而不论在战略设定还是战术安排上,他都是娴熟老到,独具一格。同时,他又是公认的具有深刻远见的理论家和思想家,这使他集政治领袖与思想导师于一身的过程几乎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历史选择了毛泽东,所选择的不止是其领导才能,更是其思想路线。毛泽东的思想,支配了从革命根据地到共和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绝大多数宪法性法律。共和国成立前由共产党人主持制定的三大宪法性法律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皆是毛泽东思想直接指导下的产物。共和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其精神宗旨莫不如此。即使现行宪法,在国体、政体、民族区域自治以及经济模式等一系列制度上,无不受毛泽东思想之影响。可见,毛泽东不但以政治领袖的身份领导国家,而且以思想导师的身份指导着生前和身后的宪法
  毛泽东之后,中国历史又推出了邓小平这位兼政治领袖与思想导师于一身的伟人。作为政治领袖,他是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作为思想导师,他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虽然从文本看,邓小平的理论往往是粗线条的、指示性的、对策性的,但其极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使那些优秀思想家们严密的逻辑论证显得相形见绌。如果说毛泽东思想还能用“集体智慧的结晶”来概括的话(尤其是50年代以前),那么,邓小平理论在更大程度上则是个人化的,因为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能与邓小平在资历和威望上平等对话的政治家寥若晨星,更何况有此资格的人在许多见解上未必与邓完全相同。邓的理论对当代中国宪法的影响突出体现在自1988年以来的几次宪法修正案上。迄今为止,如果说中国法学家的理论主张对其它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了相当程度的影响的话,那么,对宪法的影响则是极其有限的。中国目前的宪法,仍然明显地是受政治家法理支配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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