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删除“男女混住”禁止性条款答《北京青年报》记者问
姜明安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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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6月底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苏省本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50多位人大常委在分组审议是否要取消这一条款时,都表示理解、支持,最后提交表决时,一致通过。
江苏省为什么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介绍,在江苏省人大审议表决之前,6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向省人大提交一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会上,大家提出要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孙如林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当时的考虑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孙如林说。
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
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嫖娼、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嫖娼、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孙如林说。
据了解,全国制定类似规定的省份还有不少,都是特定年代的产物。但目前明文取消的并不多。
记者:“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规定目前仍有一些省份在实施,如此 这类规定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法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姜:地方这类规定的法源有两种:一是地方性法规;一是地方政府规章。根据
宪法和
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合法的要求是“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合法的要求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所谓“抵触”,就是说,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作出与其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如果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事项尚未作出规定,那么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超越立法权限(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不违反立法程序,其怎么规定原则上都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只可能有合理性问题。所谓“根据”,是指制定规章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已对相应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对相应事项尚未作出规定,规章对之加以规定,即构成违法,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对相应事项已作出了规定,规章则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制定,规章的内容如果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不一致,亦构成违法。另外,“根据”自然还包括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规章当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