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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设计,七分运作——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救助设施,保障救助制度顺畅和良性运作
  一定制度的运作必须有一定的设施支撑。没有相应设施或相应设施不完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顺畅和良性运作。设施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两类。作为支撑救助制度的“硬件”设施主要包括三大件:一是救助站;二是救助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三是救助器物和设备。怎么实施救助制度?首先要建立救助站,在大多数地方,救助站可能是在过去的收容站的基础上建立,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必须对之进行认真的改造:拆除过去的围墙、铁丝网,消除过去“关人”的种种痕迹。其次是录用救助人员,对过去收容站的人员,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工作人员,一定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重新选用,绝对不能照单全收;新录用人员,更应有制度把关,不能凭关系进一些素质低劣的人。此外是器物和设备,除了一般的救助器物和设备外,救助站还应购置电脑、建立登记和档案系统等。
  作为支撑救助制度的“软件”设施主要包括四大件:一是制度;二是标准;三是协助机制;四是移送安置机制。制度包括申请接收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受助人员作息制度、卫生制度、学习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等等。标准包括吃、住、交通、医疗等的标准,这些标准显然不能过高,如高于当地的低保标准,就可能产生错误的导向;当然也不能过低,过低即不能维持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协助机制包括与公安、医疗卫生、铁道、交通、城建等部门的协助关系,如救助站对公安护送来的受助人员如何接受,如受助人员有病,是要求公安直接送医院,还是经救助站转送,费用如何支付、结算等等。移送安置机制包括救助站向受助人员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或其流出地的民政部门交接受助人员的机制,以及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甚至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受助人员予以安置的机制,如是在福利院、养老院安置还是在其他适当机构安置,这些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否则,实践中将会有扯不完的皮,无法运作。
  三、加强监督,及时调整和纠正救助制度运作中的偏差
  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有相应的监控机制,否则,制度随时有脱轨和走向歧途的可能。由于此项救助制度是从过去的收容遣送制度转制而来的,其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更大。这种偏离可能主要源于救助站、救助站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特别是违反《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两不得”(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八不准”(不准拘禁或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或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其一,救助站的内部监督。如救助站站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人员违法,站长和其他管理人员要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其二,民政部门对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民政部门应建立对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以及受理受助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申诉制度,随时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其三,受助人员及其亲属对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如受助人员及其亲属认为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两不得”或“八不准”的行为,可向民政部门举报、申诉,民政部门如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未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受助人员及其亲属对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不服,无疑可以直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其四,社会舆论监督。对于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无论行为主体和实施者是谁,是救助站还是行政机关,任何舆论机构都可以揭露和报道,任何个人和组织也都可以举报,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处理。总之,要保障《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的救助制度得到正确实施,不在实施过程中脱轨和回到原来的收容遣送制度的老路上去,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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