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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迈向法治政府的重要里程碑

  三、《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法治与廉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至少要求确立一套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机制,尽可能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过去,我国在行政许可领域,特别是在批地、批项目及市场准入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套机制,导致了许多腐败和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很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从而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是程序。过去,许多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不满,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可程序不公,程序不公导致偏私,导致不平等对待,导致政府失信。因此,这次《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规则和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有:(一)该法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其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毫无疑问,《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正、公平和诚信,而且对于在整个政府行为中确立公正、公平和信赖保护原则,建设公正、诚信政府亦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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