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线人遇害算不算因公殉职?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案情简介:据报道,近日,在广东省普宁市,有两位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邱新荣、李永平被人殴打致死, 8月26 日,省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也发生过''线人''被打伤或被绑架的事情,但没想到这些制假者会如此凶残!活活打死两个人!邱新荣和李永平的死,使许多''线人''都怕了,根本不敢再干。出事前,我们每天都会接到10多个''线人''的电话,他们提供了很准确的打假情报。出事后这几天我们都没接到过举报电话。” 邱新荣、李永平是烟草打假部门的专业“线人”,他们是跟踪制假烟丝被发现后,被制假老板指挥黑社会势力殴打致死。省烟草有关人士说,这起“线人”被害事件说明,广东的烟草打假形势十分严峻,黑势力保护烟草制假十分猖獗,这一事件对广东专业“线人”队伍是一个极大的打击,给今后的打假情报网络带来严重影响。该人士表示,省烟草专卖局将会给遇难“线人”的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的抚恤方案在认真地研究中,并将很快兑现。
[评析]
问题一:专业打假线人通过举报获取奖金,如何认定他们的工作性质?他们和有关工商、公安等负有特定任务的国家机关是何关系?本案中的邱新荣、李永平等人能够算作是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我尚未发现有关“线人”或“线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实际存在这种“职业”及其制度,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对“线人”及其工作性质难以确切界定。根据有关公职、公务法律的一般原理,作为行政机关雇员的“线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不享有一般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待遇。但是,他们在执行行政机关委托的特定事务时,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应享有公务员执行同类公务所应享有的权利,亦应遵守公务员执行同类公务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纪律要求。当然,作为行政机关雇员的“线人”,必须是经过行政机关雇用程序的,即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线人”应履行的职责和应享受的待遇。否则,其仅仅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事前没有与行政机关进行任何约定,而自行选择以“线人”为职业,自发地履行“线人”职责,即不属于行政机关的雇员,其行为不能认为是执行公务,其与行政机关仅存在授奖、领奖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内部职务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