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消防条例》、《
居民身份证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
国境卫生检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药品管理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