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全球化和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公众参与民主将与行政法治和宪政更加完满地结合,并推动行政法治和宪政的发展和转型,从而形成一种完全新型的法治和宪政模式。由于全球化的发展和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国家事务乃至全球事务的参与,传统的国家主权必定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国家权力一部分转移给国内的公民社会,一部分转移给国际社会(包括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在这种公众参与和国家公权力转化的过程中,构建行政法治和宪政的公法将发展成三个部门:国家公法、社会公法和国际公法。国家公法调整和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运作;社会公法调整和规范社会公权力的运作,包括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运作;国际公法调整和规范国际公权力的运作,包括规范有国籍或无国籍的地球球民以及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和地球事务管理的运作。很显然,这三类公法制定的主体将不再都是国家立法机关,人类不同的共同体45成员及其组织46将参与各相应公法的制定。同时,信息化的加速度发展则将为各种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行政法治和宪政的重构(包括各种新型公法的制定和实施)创造和提供更完善的条件。由此可见,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将促进参与制民主与行政法治和宪政的更高层次的结合,从而形成新型的更高层次的民主和新型的更高层次的行政法治与宪政。
【注释】 1 Francis Sejersted提出,“民主和法治可以被看作是克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方法。……法治是要约束国家的权力,而民主则是要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动员社会”,二者共同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协调统一。“民主终究是有限政府和法治的最好保障”(参见[美]Elster.J等编:《宪政与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2、158页)。Jean Blondel指出,宪法学家Ely和 Holmes声称民主与宪政(法治是宪政的基本要素)互相依赖,密不可分。“宪政约束并不是旨在反对民主,相反,却能巩固和加强民主体制”,民主与宪政、法治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参见[日]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2 R.G.Mcloskey指出,在美国,民主与法治之间有更多的二元论,即矛盾的成分。R.Lowenhal指出,在德国,大体上有一个普遍的假设,即公民的基本权利总是受到他们所选举的代表的威胁,……对民主的恐惧使法治得到加强(参见[美]Elster.J等编:《宪政与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8页)。卢梭、潘恩、杰弗逊等经典作家均认为民主与宪政、法治相互冲突、相互对立,甚至互不相容。他们认为,宪政、法治是死者统治活人的工具。“地球是活人的世界,而不是死者的天下“,并由此得出结论,宪政是非民主的(参见[日]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3 [美]FrancisSejersted:《民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载Elster.J等编:《宪政与民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8页)。
4 ]Jean Blondel:《民主与宪政》(载猪口孝等编:《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5 本文单独使用“党”,均特指“中国共产党”。
6 关于中国行政法发展情况的详细论述,参见拙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四章第110-140页。
7 关于文革的悲剧及历史教训,可参看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4-43章;金冲及主编《周恩来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6章;[美]洛厄尔.迪特默著,萧耀先等译《刘少奇》,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7、8章。
8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条。
9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34条。
10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35条。
11参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2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14、
15条。
12参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19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20条。
13参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20条、《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