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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发生的革命

  
  五.
  
  上面的判断是基于我们这个世界的基本条件或目前的趋势不变才能成立。但是,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如果注意本文开始时引证的那篇文章,以及考察造成其讨论之现象发生的社会条件或原因,也许,我们甚至应当对社科法学的前景有一种更为“乐观”的态度。我知道对正在发生的事件作出预测是愚蠢的,十猜九不中,剩下的那一中也许还只是瞎猫碰上了死老鼠。预言者死了。但是我们既然生活在这样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如果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又不怕出丑,也许我们还是可以做某些预测;最多我们只是留给后人一个笑柄而已,而多少人曾经在这条路上倒下去了!
  我的关于社科法学的猜测是基于当代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交流技术的高速发展,基于更多的专业化的实证研究成果的出现以及它们的方便获得。这些因素此刻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世界。如果这一点是可靠的,那么,可以预见法律在其专业化的同时又可能会变得更加非专业化,出现一个“法律的非法律化”的悖论。法律会引证更多的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获得一个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判决,而不是更多引证主要依赖政治性权威的法律材料和规则来获得一个合理的判决。会有更多的其他学科的学者逐渐加入到那个虚构出来的“法学共同体”中来。因为,从经济学上看,之所以需要法律,依赖规则,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依据法律规则可以减少决策所必须的信息需求。而如果这些信息能够比较便利的获得,就没有理由一定要依赖政治合法性来决策。
  这只是也许。因为,信息的增加并不意味着信息的完全;而只要信息不完全,规则就总是需要的,法律因此就不可能被完全替代。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相信会有哪一天“哲学王”的统治会成为现实,法治仍然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必须。这是从抽象的层面上看。但放到具体的层面,法律和法学则有可能发生巨大的变迁。由于信息的便利获得,至少在一些领域内,原先将不得不依赖规则的决定完全有可能更多依赖信息的获得而决定。例如,在没有DNA检测手段的某些刑事或民事案件审判中,可能就不得不依赖或更多依赖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来决定,而有了DNA手段,至少在某些案件中,则更可能就取决于一个简单的化验。又比如,如果生物学和化学研究发现某些人的违法犯罪确实与人的基因或神经系统有关,那么可能就不得不依据这种检验结果对这些人采取某种合乎情理之方式的事先预防,甚至是强制性的限制其自由,而不是一味地坚持罪刑法定、无罪假定的规则或原则(如果从广义上坚持这些原则,则必须排除这些事先施加的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当然即使出现了这样的状况,规则也并没有消失,而是改变了,例如更细的人群分类规则以及相应的其他规则,但规则毕竟已经改变了。
  因此,由于新的研究结果和相关信息在法律和法学中引入得就不仅仅是事实,这些事实本身甚至就可能具有规则的或促成新规则作用。例如,精神病这个概念以及相关研究的信息进入法律就改变了法律的规则,使得在刑事以及某些民事案件中,人们开始从精神状态来理解、界定人们的行为能力,而不仅仅是依据先前的年龄来理解人们的行为能力,这就是法律规则的变化。有关网络的大量信息累积就可能创造网络交往的某些规则。如果有一天,人们确实发现基因“缺陷”对人们行为的影响,那么这个事实本身就一定会成为司法中的一个实际发挥作用的分类规则,无论这个事实是否能作为法律条文进入刑法典。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确实如同哈贝马斯所言,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信息就不仅仅与事实有关,而且与规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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