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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发生的革命

  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但是,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来说,它们的功能是互补的,尽管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在我看来,诠释法学的主要功用将在于建立稳定的库恩意义上的“常规科学”,它不仅是生产大量满足社会法律实务需求的法律人(包括学术法律人的初步训练)最主要装配流水线,而且它的精神产品往往直接关注法条、规则、文字,对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必须作出实在判断的职业法律人也非常有用。它有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同时也有一个巨大的以职业法律人为主体的维护这一常规科学的利益集团。因此,任何人以为所谓的学术优劣将决定的法学学术格局的人都会在这种现实面前碰得鼻青眼肿。因为,在大众的消费文化占主导的现代工商业社会中,真正决定学术格局的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这一点,不仅为西方的经验证明,而且中国港台以及近年来内地的大众文化的兴盛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社科法学必定会在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有可能比欧美国家的类似学科状况更为重要一些。原因首先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仅仅只有常规科学,总会有一些人更喜好打破沙锅问到底的,喜欢抬杠,有更多的好奇心,而不满足常规科学设定的轨迹,因为真正丰富的、可能增加人们知识和感悟的生活总是“主流”之外的生活。有这样的人,就一定会有这样的学问产生,尽管他们的市场未必很大。这种社科法学一般需要更多的智识性投入,并且在法律市场上经济回报率比较低,因此,不会有很多人进入这一领域;但也正因此,稀少又可能提升其在学术市场中的价值。其次,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并且还会持续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转型期的问题往往是常规科学难以回答的,必须更多的研究;中国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外国的各类法律知识经验如能在中国适用,都必须有某种程度的验证、调试和修订,而这个工作也不是诠释法学家在其学科范式之内可以解决的。而必须主要依赖社科法学学者在关注现实、注重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来完成,甚至作出某些理论上的贡献。因此,社科法学更可能在法学领域中,而不是在法律领域中,扮演一个突出的角色。
  必须注意,在目前中国学术法律人甚至一般人的心目中,理论高于实务,学术高于实用。因此,我上述的一些更多属于猜想的预测可能会伤害一些主要是属于诠释学者的自尊心,可能认为——由于我自己的学术定位——我在王婆买瓜自卖自夸,以一种虚幻的未来来激励现在的生存勇气。如果这样理解,那就是误解了我。在我看来,理论和实务,学术与实用,对于两者均同样需要的社会来说,并无高低贵贱之分,都只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而已。我个人当然会有自己的学术追求,是我的立身之本;但是我也完全知道这仅仅是我个人的偏好而已,我无法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用一个客观的尺度衡量某种法学一定比另一种法学在绝对意义上价值更高。因此,我在做上面的分析时,丝毫不隐含对诠释法学的轻视或对社科法学的抬高。这里的分类对于广泛的法律、法学消费者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转用一位经济学家的话,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两种法学,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好的法学。因此,任何学者都无需为自己搭的车而沾沾自喜或闷闷不乐。
  即使我说了这些话,还是不能排除有人会做出其他理解,并展开我力求避免的对于法律学术发展无益的争论(甚至我这句话本身都有可能被当作争论的话题)。在中国这个太容易道德化的学术大环境中,哪怕是一个事实的描述,人们也会首先向其中注入然后再从中抽出价值的判断。但在说完这些话之后,我将不再在这一点上做更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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