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从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法学界又出现了一点新的气象。有一部分法学家,出于种种原因,不满足于对法条、概念的解释,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其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这一派可以暂且称之为社科学派,尽管我将在后面论及,其中的一些人实际更侧重人文,一些人更侧重社会科学,还有一部分人的研究甚至很容易与诠释法学派相混淆。
这一派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前面的政法法学,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同上面提到的诠释法学学者一样,既是对政法法学的延伸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反拨。他们不满足于仅仅用政治话语批判极左政治,希望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有更深刻的了解。另一方面,或者是由于对于思想、理论或“学术性”的偏好,而努力寻求18、19甚至20世纪西方的人文(主要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资源;
或者由于当年学习专业(理论法学或历史法学)的限制,也没有足够的意愿甚或能力进入诠释法学,因此进入法律理论、历史研究的领域——突出表现为广义的法律文化的研究。面临着同样的或类似的问题,但还有一部分人更多走近了或走进了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社会理论、话语理论、文学批评理论等;相对说来,这些学者更注重当代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传统。因此,尽管这一学派内部也是纷繁复杂,但其最大的共同特点就是——自觉地或迫不得已地——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从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他们对法律的批评更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发现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而不限于一般的政治批判或道德批判。
构成这一学派的其实还有一部分部门法的学者,例如,以研究知识产权法为主的冯象,以研究民商法为主的方流芳,以及以或曾以研究程序法为主的顾培东、龙宗智、王亚新等人的研究,都同时具备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两方面的优势。事实上,这种类型的研究已经延伸到诸如网络法、金融法、乃至公司法等许多部门法。在这些部门法的研究中都很难以法条为主导了,也不是以诠释为主,而是必须高度关注现实的制度变迁。只要看一看民法、刑法的相对说来高度稳定的体系和概念,再看一看诸如金融、网络之类“法律”著作在过去十年内的急剧变化或突然兴起,就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法与民刑法之间的差别。尽管在这些部门法领域中,法条仍然是重要的,但法条仅仅是制约这些部门发展的重要制度条件之一,甚至未必是最重要的制约,并且法条也在不断变化。确实,当金融制度在不断变化革新之际,在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繁殖之际,当金融市场不断扩展之际,金融交易的时空都在发生剧变之际,金融法的学者根本就无法仅仅关注一些法条、规则或原则,势必而且已经开始走出法条和概念,必须不断关注规则、制度的实际变化,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关注经济学中金融理论的发展,关注新的金融法的理论和实践。近年来,横空出世的网络法也是如此,它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它必须具体地分析现实问题,提出某种具体的解决办法,考虑到网络带来的社会重大变化,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其实有很大风险的预测和选择。再比如,当前比较普遍关心的关于司法制度和改革的研究,也不可能仅仅关心法条、原则,而必须进行各种类型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