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过头来看看本案中的两个主要当事人,W和M,他们俩的所有言行也都基于对于上述这样一种道德责任和习惯的认同。尽管制定法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赋予M任何法定权利,但是,M之所以满怀委屈,敢于言行过激,提出种种要求,就是因为他感受到了一种道德上的不公,感到自己受到了伤害。而在他看来,一个真正合乎情理的法律就应当给予自己更多的保护,而不是保护那位偷人妻子的坏蛋,这是习惯赋予他的一种预期。请注意,我在这里讨论的问题并不是他是否应当有这种感受(以及上一段文字中,妇女Q是否应当对丈夫有一种负疚感),也不是讨论他的这种感受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我们考察的是一个事实争议,即他为什么这样行为,什么是他这样行为的基础。抓住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到,他的行为同样是以上述习惯为基础的。并且,也正是由于这一点,他甚至无法接受7000元的私了。钱不仅没办法使他咽下这口气,反而可能使他在这个村子里今后更没面子。他必须看到作为正义之代表的国家司法机关站到自己的一边,必须看到偷情者受到某种他认为更像惩罚的惩罚,进了“班房”,伏了国法,他才能感到自己找回了面子,出了气。[17]
过来,再看第三者W,我没有看到这位多情种子。但是,我相信,他的怯懦也并不是因为他在体力上不如M。事实上,他在这一事件发生时,正是40岁上下的壮劳力;并且他没有使用任何其他钱财,也没有其他特殊的社会地位,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能够吸引妇女Q,并且敢于“吃窝边草”(他和一般人完全应当预料到:事情一旦暴露,肯定会有许多是是非非的),想来也不会是一个萎萎缩缩的男子。如果在其他的情况下受到这样的欺负,他完全可能会以死相争,就如同乡民在旱季里争水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一样。但是,他在此事暴露后,处处怯懦。怯懦的根本点就在于他内心认同的道德律和习惯法,他实际上是认为自己做了亏心事,理亏了;这一乡土社会中的习惯已经在他的身上内化了。正是出于这种心态,他才从一开始就愿意支付7000元,了段这件在他自己看来也是很不光彩的事;也正是出于这种心态,他对自己即使被拘留也无怨无悔,甚至说“法院拘留我也是为我好”。必须指出,所谓“为我好”,固然主要是因为这一拘留事实上保护了他的人身安全。而另一方面,但并非不重要的一方面是,在他同法院的交谈中表示,法院对自己的处理,包括拘留,对他自己也是一次“法律教育”,并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守“法”。而他说的这个法,并不是国家的制定法,只不过是乡土社会中人们的一种习惯性的行为规则。
法官在情感上接受并真正认同的实际也是这一习惯性规则。因为,只有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才会理解,对于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M的行为,法官为什么不仅在实际行动上表示了太多的宽容(试想,如果不是有通奸这个前因作为M行为的背景,法院会对M行为有这么大的耐心和宽容吗?!他一定会马上受到某种形式的处罚),而且法官也真切地反复表示对M的行为和情感能够理解。更重要的是,法官确实对第三者W采取了某种虽然界定不明但显然具有处罚性质的法律措施,并及时告知M,以此来安慰和平息M的愤怒。而在对待第三者W时,尽管法官完全意识到W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官给他提供的法律保护只是一种无论在乡民还是法律家看来都明显具有处罚性的“拘留”(试想,如果是一位我们这些普通人受到这种生命财产的威胁,法院是否会并敢提供这样一种“保护”),并且多次公开指责称其行为违法,挑起事端。法官的这些举措和言行显然不是一种偶然的处置失误或用词不当。在一段话中,三次指责W违法,且不自觉,这就充分显示了法官内心深处的真正好恶。当然,这也许还是一种失言,但这只是从法律实证主义或律师的角度来看的;如果换一个角度,这就根本不是什么失言,它恰恰真实地反映了法官内心信仰的法律,或康德所说的那个道德律。
因此,至此为止,我们看到,这场可能为实证法论者视为无法无天的案件处理,实际是有一个基本的严格的习惯规则作为支撑和指导的。所有这一游戏的参与者都在不同程度上首先接受了这一最基本的规则,因此,这场游戏才有可能玩下去,才使得其中的每个人都觉得这一游戏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我们再深入一点,再将分析的矛头对准我们自己,扪心自问一下,如果是我们,尽管是一些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城市人,又会如何看待他们包括法官的言行以及此案结果?事实上,至少在当时,我和其他调查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觉得这一结果基本合情合理。而且我还相信,绝大多数——如果不是所有的话——读者都会认为这些当事人的言行大致合情合理。而这就意味我们至少也在原则上认同这一基本的习惯性规则(这并不等于认同这一处理结果,这种分歧来自我们不同的社会经验),我们实际上也未能接受制定法的命令!当然,我并不想因此就要把这种肯定是由特定社会环境制约产生的规则认同予以神圣化,赋予这种习惯规则以某种“自然法”的门第(尽管我认为其中有长期稳定的人的生物性因素在起作用);[18]但是,这种分析表明,至少这一规则在当代中国的根基之深厚要远远超过我们的自以为是。只是当我们在以一种外科医生的充满激情的冷酷来对当代中国的社会和法律仔细分析解剖时,我们才将自己同这一习惯性规则离间开来,才发现这个案件处理的不合“法”。而这恰恰说明了习惯的强大。而我之所以在本文开始引用费先生50多年前讲述的一个故事,目的之一也就是要显示,即使经历了50多年的时间以及当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变革,制定法的规则也还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已经深深扎入我们灵魂和躯体中的习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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