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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当然,还是不能照搬外国的例子,还是要针对中国的基层社会的具体情况,做出一些制度的调整。比方说,在英美国家,这些治安法官完全都是从社区中产生的。但是,如果要在中国进行这样的司法体制调整,我则反对完全从社区中产生,无论是以选举的方式,还是以任命的方式产生。我的主要理由是,在英美这些国家,由于种种社会条件,即使是生活在同一社区中的人们,其利益并不完全与其所生活的社区联系那么紧密;在这些社区中,尽管大家也是熟人为多,却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熟人社会”,而是一个高度个体化了社会,生活在这个社区的每个个体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分享的是一个更大的社会利益,认同的是一个更大的社会,因此,一般不大会出现欺压外来户的问题。而当代中国的基层社会——乡村或村镇甚或某些县城——在我看来,还是相当封闭的,无论是信息上还是人员上。这种封闭性,在我看来,实际是当代中国基层法院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所有的地方保护主义,法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都与此有密切的关系。我们国家目前那种基层法官选拔完全从地方产生的制度则容易强化目前地方法院的人员和信息的封闭性。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或仅仅模仿外国的做法,就有可能强化这种法院的封闭性。为了逐步减少这种封闭性,为了促使信息和人才的进一步流通,促进中国的统一的大市场的发展和形成,必须注意从有更为开放的视野的人当中选任基层特别法官和人民法庭的法官。
  但是,这也会出现问题。首先,谁会愿意离乡背井到外地担任这种最基层的法官?法学院毕业生,如前面分析,在这样一个机会只会越来越多的时代,而且其知识未必在基层社会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不大可能大量地自愿来到基层。外地的其它专业的大学生也未必愿意来(如果同样到基层,为什么要远离家乡呢?);而且他/她们不仅缺乏法律的知识,而且对这些他/她们不熟悉的基层社会也缺乏了解;即使愿意来,他/她们可能也难以有效地履行基层法官的责任。我们再次面临着一个似乎不能两全的选择。
  我们并没有走进一个死胡同。恰恰在这个当口上,我发现,从本乡本土出去上学然后因为各种原因回到家乡的各种大中专学校的学生,以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复员专业军人,有可能填补这个似乎难以填补的空缺。一方面,他/她们是从本乡本土出去的,对本地的情况比较了解,如果归来,一般会比较安心在本土生活;而另一方面,他/她们又都是在比较年轻、可塑性比较强、渴望学习的年龄段离开了这个熟人社会,至少是部分地或暂时割断了同这个熟人社会的联系,进入到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他/她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在不同的现代制度化机构[52]中接受了现代化的熏陶和训练,扩展了他/她们视野,了解了“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这种训练和经历哪怕仅仅是几年,也将对他/她们会有一定的甚至是深远的影响,改变他/她们对世界的看法,改变他/她们同陌生人交往的方式,培养了他/她们同陌生人交往的能力和经验。即使她们再次回到乡村或基层地小城镇,重新回到熟人社会,也毕竟有所不同了。“有一种进入永远无法退出”(旧作)。他/她们必定会给这个熟人社会带来某些新鲜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在当代许多农村,往往是一些退伍军人回乡以后,就会给村里带来一些新的因素,新的气象,无论是搞乡镇企业,还是搞个体承包,甚至在打官司上,或反对旧式婚姻上,均如此。
  分析到这里,坦白地说,我觉得甚至有可能,复员专业军人可能在这一层面的乡村司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他/她们没有很高的学历,因此,学历化的城市生活会在一定程度上歧视甚至拒绝他/她们,他/她们的知识更多是社会经验给予他/她们的,可能比大中专学生学习的知识对于处理基层社会的纠纷更有用;他/她们的年龄至少可能比出去读中专毕生生更年长一些,因此,可能更容易在基层社会得到某种信任一些。
  在一种更为宏观的层面,这种制度甚至有可能改善中国基层社会的人文生态环境,至少部分地解决我在本节一开始提出的那个尖锐的问题。从基层社会出去,在外面的世界闯荡几年,又回来了,一些新的知识随着承载着这些知识的肉体和社会实践又回来了。这种循环,这种树叶对于土地的回归,不仅具有社会生态学的意义,而且很具有美学的意味。我想起一句著名的诗:“化作春泥更护花”。也许,这有点太浪漫了!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从一种真心的认同开始,也许有些读者发现,我的苦苦追求竟然以背叛朋友的结论而告终。但是,我还是要重申我在其它地方曾经说过的话,就总体来言,中国目前法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都还偏低。因此,我还是不赞同作为一般政策的“军转干部进法院”,而主张法官要进一步的专业化。但是,问题在于专业化并不仅仅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只是多上学。从人类历史上看,专业化的最根本的途径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进一步和细致的劳动分工;[53]美国近年来的司法历史更突现了这一点。[54]因此,将中国目前的人民法庭半司法化或准司法化,与司法的专业化并不矛盾,而是兼容的,甚至可能是一种促进。事实上,在中国的一些中级法院目前也正在进行着性质类似的改革或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例如将书记员专职化,[55]将审判员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分离开来。[56]这些做法实际就是要把那些即使是在中高级法院工作的、即使是有法律学历的非审判人员也非司法化。通过这样的方式,促进真正的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促成他/她们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减少腐败,同时也会因此而提高工作效率。物以稀为贵。如果像前几年的一个黑色幽默所言,一块砖头调下来,砸死了5个总经理,1个副总经理,那么谁(包括他/她们自己)还会把总经理这个一度曾很有意味的符号当真呢?法官(以及教授、博士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因此,细心的读者更应当从本文中看到,本文结论表面上与开头的判断似乎不一致,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与贺卫方教授所提出的核心观点也许是异工同曲。我绝不会仅仅因为自己当过军人,并一直且终身将为此感到自豪,“青春无悔”,就想为那些从未“谋”面的战友“谋”一份差事,拉帮结派,要在中国的司法事业中分一杯羹。对于我来说,谁进法院都没关系,问题在于谁办事,对中国的长远发展有好处?以及更重要的,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
  因此,在我看来,本文的真正重要之处已经完全不在于我的关于基层法院法官的某个具体结论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也许会被视为纸上谈兵的极其粗略但并不是不能细化的建议。通过这一系列基本不是从概念本身而是从经验出发的分析,我想,我已经提出了,并至少是试图逻辑融贯地回答了,一些我认为在中国当代法学界和司法界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至少,我们再次发现了“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这样一个现实,从任何概念或命题出发,都完全无法解决甚至是无法真正理解中国的问题。坦白地说,我自己更重视本文分析中逐渐呈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比方说,中国基层司法体制的设置问题,是否一定要将人民法庭纳入正式司法审判体制,是否也必须采用正式的法官?或者对他/她们也一定要坚持那在20甚至在50年间如果不采用计划经济手段我也很难想象得以实现的法官资格要求?即使在形式上实现了,是否利大于弊?以及对于谁的利大于弊?我还隐含地提出了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其他一些问题,例如,我认为,目前的法院的级别管辖不利于基层司法审判人员专业素质和水平提高的问题,中国现有的法官选拔体制容易强化其对地方政府之依赖,造成法官共同体封闭性的问题。其隐含的意蕴是要逐渐形成以劳动分工或职能分工为主的管辖制度,法官的选拔也许应当适当集中化等。甚至,我对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本身提出了质疑或者是某种新的可能,包括它的课程设置、它的培养目标,以及它在现代社会中实际起到的正面的或负面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在常规化的并因此得到全面正当化了现代化法治理论框架中不可能提出的。尽管,这些问题都需要更为细致的辨析和讨论,我并不肯定也不坚持自己目前的回答或隐含的回答都是正确的,但是,我肯定会坚持提出这些问题并予以深入讨论的正当性。并且,我认为,只有这样针对具体问题讨论,才有可能法学研究自己给自己出题目,而不是领导人出题目;才可能提出真问题,而不是空泛地讨论一些大而无当的问题。
  而且,从理论上看,我的分析,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重新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现代化的社会层面上考察了中国的复转军人这个特殊群体在中国当代社会中的作用或可能的作用。这种分析尽管是初步的,但是角度是全新的,得出的一些结论是我在写作本文之处时也没有想到的。比方说,中国军队以其相对与社会隔断的方式创造的陌生人社会以及这个社会对人的塑造,它以集体主义的行动塑造了现代个人主义或个人主义的某些方面。这些分析,尽管非常初步,完全有可能为此后对这一问题的社会学研究开辟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当然,我的这些分析以及许多结论,对于喜欢那些喜欢你表示态度、给个结论的读者来说,也许再一次的不合时宜,特别是在目前的司法改革的“汹涌”(我是在一种贬义上使用的)浪潮中。许多观点似乎都已经成为法学界或法律界的定论,而我似乎又是在制造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令那些胸有成竹的官员和学者们不禁对自己的染有一切流行的正当性色彩之决定多一丁点反思。我是常常反思自己的不合时宜,且没有结论。也许我应当避免哈姆雷特式的反省,而应当从霍姆斯大法官的话中获得一份自信:
  “我知道我不是上帝,因此,当人们……要干一些我从宪法中找不到任何东西明确禁止他们这样做时,我就说,不论自己是否喜欢,‘去他妈的,让他们折腾去吧!’”
  1999年11月7-12日初稿 18-20日二稿于坎布里奇
  
【注释】  “关于重庆谈判”,《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横排本,页1055。
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元月2日。
曹瑞林:“复转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中国国防报》,1998年2月10日。
事实上,美国历史上首屈一指的著名法学家、大法官霍姆斯,就曾从军多年,担任过军职,是一位著名的战斗英雄,他曾三次受伤,至死身上还带着一颗子弹。但他对美国法学和法律的贡献是举世公认的。并且,重要的是1902年,当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挑选霍姆斯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霍姆斯有“出色的军旅生涯”(参见, Max Lerner,“Holmes: A Personal History,”in The Mind and Faith of Justice Holmes: His Speeches, Essays, Letters and Judicial Opinions, The Modern Library, 1943, p.xxxi)。即使当下任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也有三位曾先后在军队(国民警卫队)中担任过各种军职,如果抛除现任的两位女性大法官,有过军人经历的比例竟高达43%。而这还不是最高的,我统计了在过去35年左右里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过大法官的全部21位男性,有过军人生涯的竟有11位,这个比例甚至超过了50%(资料和数据来源http://oyez.nwu.edu/justices/justices.cgi)。同样,最为当代中国法学界熟悉的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也曾经有过两年多的军旅生涯(参见,Edmund Heward, Lord Denning, A Biography,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90, p. 10-12)。当然,所列举的这些事实并不是要证明、而且也证明不了军人就是好法官或只有从过军的才可以成为好法官。事实上,这些人进了法院,成为优秀的法官,并不因为他们曾是军人,他们或此前或此后都曾进入过法学院学习并一般都是成绩比较优异的。但是,这里的例子至少表明,军旅生涯并不与法律或司法的知识不兼容,从军和从事司法审判并不截然对立。这一点,我在后面还将做细致论证。
参见,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冯象:《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前言,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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