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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在中国,审判法庭和上诉法庭的界限一直不很明确。可以说所有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初审法院[29](这一点很糟糕,如果有机会,我将撰文论述),但是,基层法院是无可争议的初审法院。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我们理想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格式来套中国的基层法院的法官:熟悉各种法律,并且创作出无论在文字还是推理上都出色的司法意见,多数意见,附和意见,反对意见。[30]而必须实事求是的考察研究中国初审法院的特点,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特点,不仅不能简单地搬用美国上诉法院法官,而且不能简单地搬用中国的上诉审法官的要求;甚至不能套用美国初审法院法官的模式,而必须从中国初审法院所面对的问题、所处的社区、它在社区中的地位,它的行动能力以及其他制约或支撑条件来分析它的特点。
  如果依据这一点,我们发现,在中国的基层法院的首要特点就是要“办成事”,这一点实际上在任何国家的初审法院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英文中也有类似的说法(“get things done”)。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学科,任何法律,不论讲起来有多么天花乱坠,它必须得出一个在普通人看来在当事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判决),这是任何法律的合法性之最终所在。这种合法性不在书本中,不在什么第一原则中,也不在什么“正义”“公平”这样的大词中,而在现实的人们心中。因此,在基层法院,面对着千奇百怪的事,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以各种可能的办法获得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一方面,这个结果必须双方当事人基本能接受,其次,这个结果还必须大致符合当地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最后,法官还要考虑这个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符合上诉审法官可能提出的其它苛刻要求。[31]因此,所有的审判法官实际总是要在这样一个夹缝中施展自己的才华,把事情了结。这就是我在其他地方讨论过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之间的矛盾。[32]这就意味着在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的知识与上诉审法官的关切、与我们这些土洋法律博士的知识和关切并不相同。对于我们这些受到法学院知识体系格式化了的学者来说,关注的是规则性知识,是规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这些规则在法学知识体系和法律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正当性,是某种做法是否符合我们的概念和知识体系。而初审法官更关注的是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关心的是这一结果在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以及与正式法律权力结构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而这种关注点的差别甚至会导致心态上的巨大不同。例如,易斯特布鲁克的研究就认为,纠纷解决是向后看的,是要根据已发生的事件来分配收益和损失;而规则确认是向前看的,目的在于诱使人们知情,并因此改变他/她们的未来行为。[33]
  尽管各国的初审法官似乎都有这样一种“把事办成”的倾向,但是,必须看到,中国的情况还有很大的不同。我在此前的一系列文章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们看到,为什么基层法院那些并没有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官,无论他/她们是来自部队、基层或是政府的其他部门,他/她们的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可能为他/她们解决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他/她们对于世态人心的把握,他/她们作为本地人对于当地民心民情的了解,他/她们作为30-40岁左右的成年人对于当事人所具有的信服力,[34]甚至军转干部在军队中更容易养成并总是强调的麻利、泼辣,那种对于普通人容易产生影响的口才和更为通俗的语言,[35]以及由于部队的筛选机制导致的军转干部相对说来比较英俊的相貌和健壮体魄,这些因素都显然要比一般的刚出校门的学生更具优势。当然,基层法官的这些特点到了上诉法院就不必然是优点。上诉法院可能更需要政策的头脑,更要考虑规则的一般性,协调性,要更多的反思。
  而且,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基层法院,特别是到了人民法庭这一层面,纠纷往往是既复杂又简单。说起简单,是因为从规则上看,并不复杂。比方说,一个男子在外面打工,有了新欢,要离婚;如果从法律上看,很简单,一方坚决要离,就可以允许离,[36]这还有多少要学的吗?这种法律又有什么难的(因此我不知道,我当年在法学院的学习时,教授为什么会需要那么多时间来讲授“感情破裂”这样一个非常简单,却无法精确界定的原则)。正如我们访谈的法官所说,都到了这一步了,如果说,感情还没有破裂,那是假话;但是如果你就这样判了,那个被离异的妻子怎么办?孩子怎么办?财产又如何分割?又如何查获这个男子为了离婚做的一系列准备,包括资金转移等?而离婚案件在中国基层法院占了40%甚至更高的比例。此外,据称,人身伤害赔偿案件25%;赡养案件占了5—10%;其他的都是有关房产、继承、山林土地纠纷案件。而这些案件在法律上都不是非常复杂的,但是要处理的不出或少出意外,尽量能协调霍姆斯所说的“社区的希望和感受”与法律条文上的潜在冲突,这就必须有很多的非法律课本上的知识。在县法院民庭、经济庭也会有少量的经济案件,但是数额也不大,因为数额稍大一点的目前都被上级法院收走了(这样,按诉讼标的收费,实际上就可以把更多的诉讼费收到上级法院去)。据称,某县法院只能审理30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30-100万元的案件都归了中级法院,而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的一审都归省高级法院。因此,就在基层法院所面对的这样一个初审管辖被严重瓜分的法律世界中,坦白的说,一个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人,只要还有点责任心,不贪,有点常识,注意点调查研究,加上一些法律的训练,完全是可以成为一个不错的法官的。并竟,司法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活动。一位在法院已工作了20多年的老法庭庭长说,现在做法官最基本的就是要有良心。尽管,我并不完全同意他这种泛道德主义的、推开来有可能贬低专业知识的话,但是,如果放到他实际生活的法律世界中看,就基层法院面对的许多案件来说,确实,规则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我们还必须看到,这种案件在基层法院是大量的,是常规化的,是平淡无奇的。在这一点上,中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与美国的初审法院法官甚至治安法官的任务都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在美国,真正能进入美国法院审判的案件多少还有那么一些有意思的法律争议。因为大部分案件,90%的刑事案件,[37]超过90%以上的民商事诉讼,[38]只要事实清楚,在进入法庭之前就会分别通过辩诉交易和庭外和解等方式解决了。这种机制实际将绝大多数的一般性案件都过滤了,剩下来的、需要审判解决的案件多少都还会有点新的法律争议,这就使得美国的即使是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多少还会感到有点新的东西,有那么点智识的挑战,有点公务的意趣。而且,由于其初审管辖是一般性的,即审理一切其有管辖权的案件,这种管辖不能随便由上诉审法院剥夺,因此,不排除这些法官偶尔也会碰上个把全国瞩目的案件。而在中国,几乎所有的案件,只要到法院离了案,都是审理或庭前调解解决的,稍大一点的、稍有点复杂的因此可能有点意思的案件又都归上级法院管了,并且不允许法官根据情况裁量性创造法律的,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就很难面临什么新奇的案件,有意思的问题。特别是在人民法庭,情况更是如此。因此,有一年多的徒弟跟师傅的实际工作经历,加上自学,加上他/她们先前积累的其他方面的人生经验,已足以对付他/她们生活中的问题了。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前面提到的法官W对法院工作与其先前担任的乡镇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干事的工作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有程序,一个没程序”。我们也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不仅是军转干部,而且以前干其他专业的大学生也就只需要年把就可以独立办案了。因此,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也许要求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就是这些。正如,一位法官说的,你懂多一点也很好;但是,“一盆水是洗脸,一桶水也洗脸”。这种说法实际上与著名的法学家、弗里德利法官对美国的那种“十年磨一剑”的初审法官的嘲笑有很大的一致。这都是对初审法官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洞识。也许,我们这些吭哧吭哧了一辈子书本的法学家感到这话不中听,但是“敢取笑哲学者,方为真哲学家”![39]对司法知识也许也要同样有这种从容的态度。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问题也许并不在于法官有什么有多少知识,而在于乡土社会和基层社会需要什么知识。世界上的知识如果有用,它就必须是有针对性的;[40]许多数学的知识如今已经成为定理,但是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是化学,那么即使正确,这种知识也是没有用处的。也许有一天,现有的基层法官的知识必须更新,必须换代,但首先是因为乡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洗脸”,而是要“洗澡”。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这是一位政法学院毕业生对我们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用处时做出一个简单的回答,回答时,眼神里还流露出某种轻蔑。
  他的这种回答不能全然当真。首先,他是一位在法院中地位正在上升的法官,十多年在人民法庭的审判实践确实可能使得他对书本上的那一套感到非常浅薄,非常脱离实际。尤其是他是1979年进入政法学院读书的,那时的法学院的教育课程确实非常糟糕,大量的课程是所谓的理论,有许多内容不过是当时流行的政治话语,像样的法律知识很少,与司法相关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例如,法理学,当时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法律的本质”或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关系,这样的内容对于一个现实生活中的要“办事”的法官有什么意义?难道,我不知道其本质或定义上少了两个字(老师会判错)判案就会错吗?尽管对于那些法哲学的研究者来说,这也许还算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又比如,经济法学当年的一个(也许至今仍然是)最重要的“理论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老师甚至会为此讲授大半学期。这种高深的学问与现实的法律世界实际上可以毫不相关。因此,许多当初在学校积极参加这种“法学讨论”的学生一旦进入社会,进入生活世界,特别进入司法实践或律师事务这种俗务,都往往会有某种受欺骗的感觉。自然,他/她们会很快将这些东西物还原主。但是,坦白地说,这位法官的这种回答,也未必不隐含着,面对我们这样一些调查者,北大的博士、教授,他的有某种不自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轻易将这样一个回答放过去。因为,在同许多如今做着律师或法官的当年同学或校友交谈时,他们也时常表现出或流露出这种态度,尤其是对向我这样的搞法律理论研究的人。[41]
  也许另一位政法学院的女毕业生的评价更为公允一些。在她(民庭副庭长,我们应当看到,这个身份很重要)看来,学校里教授的民法学、民事诉讼法、法理的某些原则还是挺有用的,其他的则用处不大;她还特别强调学校搞的模拟法庭特别假,不实用。尽管这些话在我们这些从学校来的调查者听来比较中听,但是,对她的这番话也同样值得分析。
  首先,她是92年从政法学院毕业的,这时法学教育已经恢复发展10多年了,而且民法、民事诉讼法都是本来学术根底就比较强,改革开放以后的发展属于恢复性发展,因此学科知识相对来说比较扎实。更重要的是,她目前从事的是民庭审判工作,并且在县法院负责审理相对复杂的民事案件的民庭,并对全县人民法庭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因此无论是从她所面临的案件还是从她工作地点乃至她的法定责任都使得民法、民事诉讼法至少对她来说比较有用。而且她的这种地位,已经具有某种上诉审的意味,要为人民法庭的疑难案件之处理提供法律指导,要协调各人民法庭的法律实践,这就使得原则性的知识变得重要起来。这就进一步表明我在上一节提出的问题,知识有没有用,很大程度是要与使用这一知识的人的需求以及她/他所要解决的问题相称,否则再好的知识也只能“待价而沽”。高射炮打蚊子,并非高射炮出了问题,而是知识不配套的问题。
  模拟法庭为什么没有用呢?重要的在于,模拟法庭的基本设计就是用来提高学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包括运用法律知识对已经无争议的事实给案件“定性”,而不可能用来提高学生处理事实争议的能力的。如果事实有争议,不清楚,模拟法庭就无法开庭。请想一想,如何连一个人是否杀了人,怎么杀的都不清楚,这个案件又如何辩论?而在基层法院中,如前所述,最重要的争议可能恰恰是事实争议,比方村民打架,打群架,伤了人,赔偿的法律争议很简单,难就难在如何查清和认定事实。而查清事实和认定事实与读了多少书无关,而与社会经验有关。同时,模拟法庭注重的是程序训练。但是,在基层社会或农村,没有律师或请不起律师,就很难使设计的举证和质证运作起来;举证人的举证经常不着边际,举证的都是许多在法律上看来无关紧要的小事,但这些问题在农民看来却可能很重要,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由于诉讼直接涉及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辩都有意牵强,不像模拟法庭上,双方都已经对事实有了一个基本的认同,只是要从法律上争自己的正确答案。这可以说为什么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训练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没有用的最根本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据法官介绍,靠双方举证来查清案件,根本不行,越查越不清楚,越查越复杂,因果关系可以无限追下去,追几年,甚至上一代。法官的唯一办法是,直接接触了解案件,而不是纯粹靠举证,这样法官就有了自己洞察力。此外,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实际上主要都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如果能解决矛盾(医药费赔了,就没有争议了),有时并不一定要把责任说得那么清,而且也说不清(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法官还强调,在基层法院,有许多农民的预期就是希望法院为他/她们做主,特别是在那些离婚案件中被离异的妇女。在这种场合下,你的所谓的“不偏不倚”,让当事人自己辩论,这就是将那些明显受到伤害的人遗弃了,不仅自己的良心过不去,而且也违背了农民的预期。而法学院教的恰恰是“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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