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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我们在访谈一位法官时,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点。这位法官72年底入伍,长期在部队搞政治工作,曾参加了普法并组织了部队上的普法,97年转业时回到故乡,决定到法院工作,能分到法院,感到很高兴。
  问:你知道,地方实际上并不那么欢迎军转干部?
  答:不受欢迎,我知道。这总要有个过程。但是,现在“混”到这个程度也已经不容易了。
  问:讲有个过程,你是怎么过来的呢?
  答:本来我在部队做政治工作,到法院后,法院要我待在机关,还是搞本行。但是,在部队,我有了经验,一定要懂业务,才能站的住,才有提拔的希望。因此,到地方后,我一定要学业务,[在法院]站不站得住,就看有没有业务。所以,我坚决要求到下面的人民法庭工作,虽然,到[人民]法庭,回家机会少,但是在人民法庭里,什么案件都有,有一年下来,[实体]法律、程序[法]都熟悉了;待在机关里,一辈子都学不到。
  问:到人民法庭,你不懂法律办案不难吗?
  答:就从最基本的事学起呵。比方说,有个案件是关于土地纠纷的,要把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这种事一般都是年轻人干的,我也抢着去;然后,我又到实地看了一下,一看,处理问题时心里就有个数了,上了法庭,讲证据就懵不住我了。
  问:就靠这样学,行吗?
  答:当然要看书,参加法院系统的业余大学学习,这次来这里培训也是我争来的。此外还经常问人,什么不懂,就问,甚至问书记员。现在问,不丢人,再过几年,还问人,那就真丢人了。有了业务后,即使在法院待不下去,也还可以去当律师。
  坦白地说,听到这些话时,我多少有点感到心酸:一个四十岁左右曾带过几百号士兵的军人,有这样一种近乎破釜沉舟、鱼死网破的悲壮心态,即使我不曾是一位军人,也会有某种兔死狐悲的感觉。但这并不是我的关切,我关切的是这种心态会导致什么样行动和什么样的结果。
  必须承认,不可能所有军转干部都具有这种或这么强烈的创业心态和开阔的气度。但是,也必须承认,相比之下,从地方各机关调入法院的人大多没有这种心态和气度。主要的原因是,地方的人员流动,人容易“疲”。如果是正常的工作调动,那么就不可能有什么大的思想波动;如果是因为升官来了,那么可能更多为升迁而感到欣喜,并且这也只是一个过渡(不可能在法院系统长待);如果是被排挤到这儿来的,在人家的眼皮子底下,换这样一个单位,也并非一个重新开始事业的地方。在县级机构这样一个非常熟悉的环境系统中,人们对自己的命运基本上已经有了比较确定的预期,因此不大可能产生发愤图强的勇气和决心;因为,在这样的地方,即使努力也不大可能有重整旗鼓的可能。请想一想,人们常常说“在那里跌倒,在那里爬起来”;这句话又什么特别?其特别就在于一般人很难在一个熟悉的环境内做到这一点。只有在一个虽属于自己预期之内但仍然是非常剧烈的变动面前,在完全摆脱原来的熟人网络(军队),并因此可能重塑他人对自己的预期之际,才是有勇气改变自己命运之际,人们才有可能产生一种强烈创造自身的欲望。
  当然,这还仅仅是军转干部的个人意愿,而“意志无限,贯彻起来却障碍重重;渴望无边,行动起来总得听命于现实”。[20]因此,我的分析,不能停留在对军转干部的心态分析,还必须看看他/她们的实际状况。据我们调查,几乎所有的法官都认为,军转干部只要努力,有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就完全可以承担起一般的审判业务。一位政法学院毕业生也承认,有一年多的时间,军转干部就完全可以办案了,“他/她们有他/她们的优势”,也对绝大部分军转干部表示了认同。
  尽管这一节谈的主要是复转军人进法院,但是,我们还必须对其他党政部门进入法院的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这样才可能是对基层法院法官状况的分析,而不是流于仅仅对复转军人法官的分析。
  从上面第2节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从外单位调入法院的人,一部分是长期从事与法律有紧密关系工作的干部。例如前面提到的法官Y,高中毕业后进公安学校,多年从事公安工作,以后又担任过司法局副局长,副检察长,再调到法院管行政审判等。尽管没有法院工作特别是没有审判工作的经验,但是,由于长期在“政法口”工作,应当说,他不应当算是外行,而是一个内行。这样的人,即使在非常强调法官资格的美国,担任法官也是理所当然的。[21]同样的例子还有法官W,高中毕业后,先后担任过生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招干后干了一年司法助理员,此后在公社和乡里干了8年半的民政干事,5年的组织委员,对农村的纠纷处理极为熟悉,然后进入人民法庭。这样的人,虽然没有任何正式的法律学历,但是他长期从事的工作确实有许多是同纠纷解决、规则适用是一致的。实际上,可以说,乡村生活经历以及工作经历已经训练了他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判者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当我们问他现在的工作与他以前的工作有什么差别时,他简单地回答说:“一个有程序,一个没有[无需。——引者程序”。
  当然,还有一些调任的法官完全没有任何与法律有关的经验,例如前面提到的法官甲和法官Z。前者在县委办公室工作了多年,对司法审判工作完全不了解,来法院仅仅是因为“平调”,因为没有人在县委办公室退休。后者则是一个在当地大名鼎鼎的乡镇党委书记,也是从来没有任何司法经验。对于这些人如何看?我自己认为,这些人的调入,确实不利于法院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提供,而且这些人一旦调入,由于其职务以及由于目前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总是(而不是往往)同职务相联系,实际上对审判工作会有重大影响。
  当然,这些人到法院并不都是弊端。为了现实工作的需要,这些人也会学习一些法律的和审判的知识,时间长了,耳濡目染,也会对审判业务有所了解,他/她们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也会有助于他/她们对案件的一些把握;甚至,如同某些法官所说的,这些不懂业务但是在县里关系比较硬的人,说话算数的人,要比专业行里出来的人更“敢顶”,更有能力动用各种权力资源来抵抗各种外来干扰,或者协调关系,促成一些问题的解决;[22]由于其不懂业务,反而更“爱才”,尊重懂业务干部(这种情况其实是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人们对有自己缺乏的能力的人往往特别欣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人也并非对法院的发展完全是消极的。
  但是,即使将所有这些好处加起来,并给予适当的考虑,我也认为弊大于利。原因是,第一,这些人不懂法律业务,就不可能很好履行法官和作为法院领导的责任,他/她们缺乏自己的见解。即使“爱才”,其结果也有可能是偏听偏信,更对法院的长远发展缺乏设想和推动。即使他/她们在地方的个人威信有可能强化法院在地方的地位,但是,这毕竟是暂时的。因为,对于我们访谈的那些地方法官来说,他/她们关心的是现在的外来压力小一点就可以了。而我们这些学者关心的则不是某个人敢不敢顶住压力,而是法院作为一个制度性机构是否能够保持独立审判,能不能更多排除外来的干涉,哪怕是有些似乎很有道理的正当的干涉。这才是法院制度建设的关键。第二,这些干部,由于其身份、地位和经历,即使年龄与军转干部相似,往往也不像军转干部那样有很强烈的学习专业的愿望。即使在法院待的时间较长,他/她们也不大可能改变其固有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方式,不大可能将自己适应法院工作的需要,而可能是按照自己先前的工作方式塑造法院。从长远看,这些干部进法院不利于法院的制度建设。其实这些干部,情况还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总会有一些“根本就不行”或“什么也不行”的人也进了法院。我们没有访谈到这样的法官,因为能到法官培训班来学习的法官,至少是还可以塑造或提高的法官;即使到了县法院调查,我们也不大可能访谈到那些一事无能的“审判人员”。尽管没有人禁止我们这样做;但问题在于,不会有人提醒我们访谈这种“法官”,也不会有人向我们“指点”这种法官(这是很得罪人的)。这种人也会自动地躲得我们远远的,不想丢丑。不少法院的法官或领导都曾不指名地说,往往都不得不接受一些这样的人,其中有的是在各个机关工作都不行,而“弄到”法院来的。但这也并不是说,在县里,只有法院才是安置这种人的地方。其实,在中国几乎每个“单位”中,从中央到地方,从工厂到学校,都或多或少地会“养”这样一些人。此外,还有一些是因为有比较硬的后台或关系,法院为了工作方便,不得不接受。这两类人,往往是法院最头痛的。中国的所有党政机关乃至学校、科研机构目前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的“用人权”,特别是没有解雇或解聘的权利,所以,这种人一旦进入了某个单位,除非你有什么办法将他/她“挤”或“赶”到其他某个机关去,你没有任何办法处理。因此,真正的问题,似乎是铁饭碗的干部制度。这些人无论到哪里都是麻烦,不仅干不了工作,而且往往还会带来各种麻烦,往往成为各种人情的进入法院的重要渠道。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很多读者读到这里,很可能会表示某种怀疑:你是否过于抬高了现在这些基层法院法官本人的能力?法律真的能那么简单吗?一个外行,真得一年半就能胜任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吗?[23]法律和其他基层农村社会的纠纷处理的差别真的仅仅在于一个有程序,一个没有程序吗?如果没有经过正规法律学习的人都能搞好审判,大学法学院还有什么必要办呢?法学院不就该撤销了吗?对于这些可能产生并完全正当的质疑,我将在下面两节予以回答。同样,这些问题都不能坐在家中从概念中推论出来,而必须调查;我相信“不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一节,我将考察基层法院的特点以及基层法院司法所需要的特殊的知识。而在下一节,我将考察中国当代法学院实际提供了什么知识。我相信,在考察了这些问题之后,只要不是教条主义,不是坚持从概念出发,那么就会对上述问题至少有一点新的理解。
  我们现在许多人思考中国的司法制度时,在很大程度都是从一些很大的概念出发的。诚然,概念的产生可以使我们生活的更简单一点,但是,你不能不承认王朔的话很对,“从概念出发[思考问题]划出的曲线是一路向下,最终到达下流”(这里的下流不是道德意义上的,而是智力上的)。[24]比方说,在研究法院和法官时,我们的许多研究者往往是从一个概念化的法院和法官出发,似乎只要是法院和法官,所做的事和所要求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和各方面条件不同,同样有法官的头衔,但他/她所面临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很不相同。因此,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并不相同,对各级法院的法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也有所不同,并且,由此产生出来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也不相同。
  例如,在美国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初审法官和上诉审法官就很不相同。上诉审法院的法官不管事实争议,只管法律争议,他/她们一般也有更充分的时间来思考分析案件,此外当法律争议不清楚时,上诉审法官要对自己的判决做出论证性法律支持(大多数上诉审案件实际上是没有判决意见之表述和论证的,而仅仅有一个判决,即使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法官认为不那么重要,也可以不予回答,仅仅签署一个法院的意见)。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是有很大不同。他/她们不仅有很大的权力选择案件进行复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不考虑案件结果对错对于当事人的意义。美国著名法学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弗兰克福特称:“只是对那些对我们的联邦制度之运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裁决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才承担起予以复审的责任,仅仅是案件结果对于当事人很重要,这还不够”(着重号是引者加的)。首席大法官文森则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并不主要关心,而且从来也不关心纠正下级法院决定的错误……。因此,[它的]职能是根据美国宪法、法律和条约来解决在联邦问题上具有广泛重要意义的意见冲突,并对下级法院行使监督权”(着重号为引者所加)。[25]
  而美国的初审法院,一般是地方法院的法官,则必须同时面对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由于事实争议往往不那么容易搞清楚,有些证据对于不同的人完全可能——且完全正常——有不同的认定,因此,事实争议一直相当麻烦,因此,陪审团制度建立起来了,用此来处理法官很难处理且很容易引发争议的事实争议。[26]同时,初审法院的法官还必须用相对简单的规则来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实施问题。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不同。此外,初审法院的法官要想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在波斯纳看来,就需要一种“尽管并非不可缺少的”但非常重要的“当机立断的判断反应能力,居高临下的风采以及主持审理的经验”,而这些特点对于上诉审法官就“并非至关重要”。[27]此外,波斯纳还指出,这两种审判,受众或法官所关心的受众也不同。对于美国联邦系统的初审法官来说,他/她们就不大关心规则的问题,判决“看上去公平合理、维护法官的权威的以及保证各项事务进行得井井有条”成为初审法官的审判目的。[28]而上诉审法官则不大关心自己在法庭上的举止做派是否得体(高龄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时有在庭审期间打瞌睡,甚至打鼾的情况),因为其最主要的受众是其他法官(特别是下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同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律师,对上诉审法官来说,最重要的是判决得质量如何(案件的结果以及支撑这个结果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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