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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法官乙,男,61年出生,79年当兵,在部队当驾驶员,83年复员,因法院刑庭需要司机,招考进入法院开车,95年起转干,在刑庭参加审判,先当书记员,现在是助理审判员。
  法官丙,男,苗族,58年出生,78年当兵,82年复员,到司法局工作,几年后调到法院政治处,96年后到法院办公室,搞法制宣传,档案和收发。
  法官丁,男,54年出生,16岁当兵,19岁因父亲去世,自己是长子,要照顾母亲和弟妹,要求退伍(本来在部队是干部苗子),回到地方,到法院工作。从书记员干起,担任过人民法庭庭长、民庭庭长,现任县级市法院副院长。此人对法院工作极为熟悉,对历年的法院审理的案件数字如数家珍(例如,在访谈中未看任何纪录就谈到“民事案件,1985年全年法院民事案件264件,88年2860件,增长了10倍。”),对法院现行体制的弊端分析很透彻,批评很尖锐、深刻。86、87他曾率先提出法院改革,提出走出去办案,开发案源,并因此被评为全省优秀法院;但在访谈时他自我批判,认为这条路已经走死掉了,法院必须“坐堂办案”。是一个极聪明的人。
  应当说,这些人——我将在后面分析——与进入法院并逐步成为法官的其他审判人员实在没有什么差别。在经历了多年甚至长达20年的法院工作经历,已经很难用他/她们的数年的军旅生涯来界定他/她们,把他们本质主义(作动词使用)了。正如,你很难用“连长”来概括霍姆斯一样;也正如我今天常自诩为军人,但我想中央军委绝对不会考虑是否该授予我少将军衔一样。
  因此,所谓的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实际上更多是军转干部进法院的问题。这些人都是有各种职务的军官,转业到地方,一般是回自己的故乡或妻子的故乡(这往往视哪个地方的生活条件以及其他条件更好而定)。国家对这些人有安置的责任,而且一旦进入法院后,一般都要比照原先在部队的行政级别,在法院安排或不安排某个行政职务(过去10多年来,一般都是高职低就);并且——对我们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往往会相应地给予助理审判员甚至审判员的业务职称。据了解,在基层法院,一般是排长“套”书记员,连长“套”助理审判员,营长以上“套”审判员。如果说法院系统感到有负担的,也只是这类军人。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法院系统感到负担主要也并非因为这些人曾经是军人,无法承担法院内部的工作(因为,中国法院内的工作也是很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负担是,这些人来了之后,必定会分享法院系统内部已有的各种本来已非常稀缺的资源,其中最主要的又是行政职务、业务职称这样一些符号性资源以及与之相伴的物质资源。其次,才是军转干部占有这些业务职称却无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比方说,有审判员的职称却无法独立审理案件)。因此,如果有某个法院院长公开表示拒绝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意味着他/她开明,欢迎法学毕业生进法院。他/她可能不欢迎一切要分享法院已有资源的人进法院。对这一点人情世故,我们必须要看透。
  转业军人是否希望去法院呢?我们曾访谈了几位法官,都涉猎了这个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定论。主要原因是当代中国的情况变化很快。一位70年代中期文革尚未结束时就到法院工作的法官说,他们那时没有什么选择,就是分配到“政工组”[7]工作,以后就转到了法院工作。8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中国裁军100万,大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军转干部才成为一个问题。当然,转业干部如果本来有专业,选择工作基本不成什么问题,一般都可以到原来熟悉的工作岗位,如少量的技术干部。问题是绝大部分军转干部都没有可以在地方对口的专业(而并非如同我们习惯想象的那样“没有专业”),只有部队带兵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据说,军转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在他们看来,效益好的企业不会分他们去;不好的企业去了则意味着工作不稳定;而且,到企业,自己的工作能力也很难发挥。因此,至少到90年代初,军转干部的首选都是党政机关,特别是组织部这样的管人事有实权的单位;其次是工商税务这样的行政执法机关,既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待遇也比较好;公检法机关一般排名靠后。即使在“政法系统”的公检法中,法院仍然一般不是首选,而是最后,因为法院被视为不那么有权,且业务不如公安与部队更为相近。因此,在一些访谈者看来,至少到90年代初,进法院的军转干部实际上一般都是当地熟人不多,关系不硬的人。当然,这种状况可能近年有所变化,也许会有更多军转干部愿去企业或法院这样的单位了。
  2.大专学校毕业生
  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法院工作的,在90年代初以前,基本全是国家分配来的。近年来,由于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往往是毕业生自己同法院联系,法院接受的。还有少量是从其他工作转行到法院工作的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但是,这些大学或大专毕业生中,极少有人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中,这些人所占比例也很不相同。例如,前面提到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级市法院中,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只有两人。一人1983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刑侦系,现担任某人民法庭庭长。我们到该法院调查时,院长大力推荐我们到他所在的人民法庭看看;这表现出,院里对他的高度重视。当我们到该法庭调查时,在同他的交谈中,我们也明显可以感到他在法院内是正在上升的明星。另一位是一位女同志,1992年毕业于某政法学院法律系;1998年春,我们调查时,她已经担任了该法院民庭的副庭长,而在基层法院,民庭是最重要的庭(而不是之一),因为民庭承担着指导所有派驻各乡的人民法庭审判的责任。民庭庭长在访谈中称其为本院的“才女”,因为只有她发表过两篇“论文”。显然,她也是受到法院重用的人物。
  在这些法院,我们都没有调查从其他专业转行来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但是在我们访谈的在中南政法学院培训的法官中,有数位是从其他行当转过来的。下面列举四位的情况,可以大致看到基本情况:
  法官A:现任副院长,审判员,51年出生,工农兵大学生,75年入学(参加工作),78年毕业回乡,一直在县委机关工作,从办事员到秘书到县委办公室主任。1997年2月由县委办公室主任调任县法院副院长,主管财务、机关、人事。调动的原因:“从来没有人在县委办公室退休”,据他自己说,到这个年龄在县里一般已经没有什么升迁的前途了,要为自己退休做准备,同时法院也有点真正的业务。
  法官B,72年出生,95年某大学政教系毕业,按原则应到县教委报到,分配到乡镇中学教书。但他自己找到法院,进了法院;97年春我们调查时,他已担任助理审判员(不到两年)。其父是在任县委副书记,他自称与父亲谈不拢,其父也没有为他的工作讲话;但他不否认,自己能进法院可能与其父在任有关,甚至提职也可能有关,至少“他人可能这样看他”。他不认同其他法官,在同我们交谈时,反复称其他法官为“他们”,而认同我们这些调查者,多次称“我们”;并称自己在法院很寂寞,无人谈话,多次强调自己的“人格”。进入法院的原因:不想教书。
  法官C,助理审判员,66年出生,89年毕业于某海运学院,到某大城市的远洋运输公司工作;因家中需要人照顾(但据我估计可能个人婚姻问题更重要,因为海员结婚极难,并且他也自称“调回家乡后不到两月就结婚了”),92年调动回乡。先在镇政府工作,95年通过县法院的招干考试,进入法院,97年任人民法庭副庭长,实际负责该庭工作(庭长即将退休)。此人麻利,聪明,诚实,至少对乡土社会所要适用的法律已非常熟悉了,并对乡土民情熟悉。据称,本来,凭他现有的业务水平,培训没有他的份,“是我争着来的”。为什么进法院:法院工作是业务,单纯,而镇上的工作很杂。
  法官D:62年出生,80年参军(考入军校),毕业后到了某海岛工作,90年底转业回家,进法院,搞行政审判,现任行政庭副庭长。为什么转业:长期两地分居,在海岛工作,升迁路仄。为什么到法院,没有直接回答,但称“[当时]转业干部愿去企业的不多,不稳定,部队的工作经验用不上”。
  从这些大学生的情况看,除了有较高的学历之外,他们对法院和审判业务在熟悉程度上并不比其他复转军人有任何优势,有的本人同时也是转业军人。
  此外,还有一些也可以列入这一系列的中专毕业(司法学校)的学生。他/她们现在还很年轻,大部分如今都是书记员或助理审判员,人数也不很多。他/她们对自己能到法院工作一般感到相当满意,同时也充满相当现实的理想。其中有些人之所以能进入法院,往往也有某种关系。
  3.其他地方单位调进法院的
  这似乎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慢慢经由其他与法律相关的岗位逐渐转入法院工作的。下面两位法官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法官W,55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76至79年在生产队和大队先后任生产队长,大队党支部书记;80年招干,在公社干了一年司法助理员(主要职责是调解各种纠纷),此后在公社和乡里干了8年半的民政干事(其主要职责是登记结婚,协议离婚的有关手续,农村社会保险等,在中国至少在地区和县一级,民政部门有时划归公检法司民移[在与三峡库区或接受移民的地区,都有移民局]系统,因此与法院也有点沾边),90-95年在乡里担任组织委员(相当于乡里的组织部长,只是不这么“叫”而已)。95年6月起到人民法庭上班,10月份正式调进法院系列,任命为审判员,在原来所在乡人民法庭工作,保持了其原来的行政级别,但是在法院没有行政职务。为什么要调法院:法官职业有威严;政府工作太杂,下乡太多,完全受工作支配,没有自己的时间,法官工作,比较单一,想学点专业,办点实事。
  法官X,62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当选为村委会主任,85年参加招聘考试,在本乡当干部。90年转到本乡所在人民法庭工作。法律业余大学毕业。几度迁任,现任某人民法庭庭长。
  另一类则是作为领导调入法院的,担任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前面提到的法官A就是一个例子。还有两个例子:
  法官Y,58年出生,76年高中毕业后考上公安学校,毕业后干公安,“什么都干过”,直至担任预审科长;后调到市委(县级)党校当教员,87年调司法局任副局长,搞“二五”普法,89年调检察院任副院长,94年调法院任副院长(第4把手),审判员,主管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审判监督庭。此人对从公安到司法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都非常熟悉,对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非常熟悉,信手拈来,对许多问题也都很有看法和想法,且非常坦率,极聪明。
  法官Z,50年代出生,一直在基层工作,从生产队长干起,一步步到了乡党委书记,该乡是全县最富的乡,据称,连县里有时花钱都要求他,是全县最有威望的乡党委书记。没有任何狭义上的法律或司法工作的经验,94年调任法院院长(副县级)。所访谈的人一致认为他很能干;认为他的到来,大大提升了法院在县里的地位,要钱,要人都更容易了,到人大会上,法院的报告最得到满意,其他单位不大敢来干涉法院的案件了;包括一位法学院毕业生也对我们称,大意是,“法院第一把手是外行未必不好”。
  除了这两类人外,其实还应当有一类从地方其他单位调进来的人,这些人用一些法官的话来说,是以各种名目硬“塞”进法院来的,这些人往往在地方往往有比较硬的关系,甚至在法院内部也有比较硬的关系。这些人或者是“水平太低”在原来单位待不下去了,或者是原来单位福利待遇较差,或者是残疾人,或者是某个领导的亲戚子女。法院由于其在人事上、财政上都不能独立,或有求于人,不敢得罪其后台,不得已而接受下来的。这种人,每个法院都有几个,但是由于谁也不愿说出究竟是谁,因此我们也无法访谈。
  应当承认,我在此介绍的法官,并没有严格的方法论依据,没有严格的抽样;尽管如此,我认为,他/她们大致代表了湖北省基层法院目前的状况;就中国全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东部沿海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可能相对会高一些,西部会更低一些。但是,大致说来,情况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此,我认为这种描述甚至对中国基层法院的状况也是由代表性的。并且,鉴于我将在下面谈到的原因,这种状况在近期甚至20年内都可能难有多大改观,因此,我觉得是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问题之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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