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毛泽东[1]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1998年新年伊始,我的同事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杂感,[2]对中国法官选任制度,特别是这种做法背后隐含的社会和政府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一般看法提出了批评。其基本观点,在我看来,完全是正确的,既今天的法院已经不同于新中国前30年时期的法院(“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今天的法院是依据普遍的规则解决具体纠纷(实现司法/正义)并在解决纠纷中确认规则的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制度机构;仅仅强调军人作风、军人气质和军人的严格的组织纪律性,这反映了我们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理解已经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院工作乃至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决策官员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把安置转业军人进入法院作为一项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政策推行,有可能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发展。
一篇2000字的短文,并且要求标题引人,文字生动,观点鲜明,就很难把该说的话都说到。而且,我自己也认为,贺文中确有一些甚至可以说是“硬伤”的地方(例如,他含混地认为复员军人和军转干部都是由国家安置的)。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贺文的基本思路是对的,他是在借事说理,而不是完全是就事说事。
但是,恰恰是由于借事说理,就可能惹得与这“事”有关的人或一些人不高兴。特别,一方面,当时中国政府已宣布将再次裁军50万人,不少军官面临着“下岗再就业”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已经使得劳动力供求日益市场化。因此,这个本来可能很简单的问题和道理在这种情势下就变得很敏感。很快,一篇题为《复员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的文章首先在《中国国防报》随后又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了。[3]作者曹瑞林,一位受过法学教育的现役军官,某军报记者,与我也曾有过一面之交。
严格说来,这篇文章集中关注和讨论的和贺文完全不是同一个问题,仅仅是一个在某些地方有交叉或钩连的问题。大致说来,曹瑞林认为,现代社会的工作样样都要求专业化,那么转业军人回到社会,回到哪儿去呢?同时该文又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加上他们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的精神和实践,完全可以成长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曹瑞林的前一个问题,军人的就业问题,并不是贺文要讨论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势必更多由广义的市场和市场活动的参与者本身来决定,将来,则应当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尽管,在目前来说,还不可能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市场来决定。而曹文的后一个说法,则必须假定复转军人“刻苦学习,锐意进取,顽强拚搏”。而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这些,又有谁不能成为法官呢?为什么只有军人有优先权呢?因此,这种论证,在我看来,并不具有说服力和反驳力。此外,仅仅声称军人经历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也并不能说服人。因为每个人只要活着,都会有经历,至少对于其本人都是一笔无形的财富。敝帚自珍,这是一种常识。这并不得出军人经历就一定在司法实践上是一种无形的财富。至此为止,我的结论似乎都明显偏向贺卫方:军人不等于法官;如果要加强法制,以法院作为安置军人的主要场所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是明显有偏差的。但我这样说,既不是对献身国防、保家卫国的军人的一种冷漠(其实,我本人就曾是一位军人,如今虽然没有——但并非不能——进法院,却如同贺卫方教授所戏言的“复转军人进了法学院”),也不是说军人一定要一锤子定终生,退伍转业后就不可能从事法院工作,一定不可能成为一位称职的法官。[4]因此,问题并不在于,中国的转业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在于凭什么进,或进去干什么。
这个问题从逻辑上讨论很简单,军人不等于法官。但是,本文并不想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探讨问题。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理解中国的法官状况,这种现状是如何构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可能提出什么样的改进方案。我们有一系列问题要了解。比方说,中国当代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状况究竟如何?究竟有多少复员转业军人或——说开来一点——没有进过法学教育的人进了法院?他/她们能否履行司法审判工作的职责?能或不能,原因都何在?而且,他/她们履行的是什么样的审判职责?就其承担的审判工作而言,是否一定法学院毕业生一定能比他/她们履行得更好?为什么?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大学生希望进入法院工作?希望进入什么样的法院?复转军人以及其他非科班出生的人进法院是否挤占了法学院毕业生的位置?挤了什么位置?司法审判所要求的知识是什么类型的知识?是否被现有的学科体制标签为“法学”的知识就一定是司法审判的知识,或是对司法审判有用的知识?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传授的是什么样的知识,对审判工作在那些方面有用,在那些方面不够?如果没有足够的称职法官,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替代,有没有更好的替代?军人生涯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经验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否不兼容,在哪些方面不兼容,哪些方面可能兼容?甚至,我们还要提问,是否所有的法官所需要的知识都是同样的?以及,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从现实到相对理想的法治状态,我们如何可能做出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必须细细考察和分析的,而不可能简单地可以从逻辑上推论出来,并且也不可能依据逻辑推理或概念分析来解决所发现问题的。
这里的问题已经很多了,有的还很大,具有所谓的哲学意味,但是,本文作者并不是为了追求哲学意味而研究这个问题,而是为了研究问题而不小心或不得不触及这些哲学的问题。必须指出,实证问题研究并不只是收集资料;在我看来,它至少应当同样(如果不是“更”的话)具有智识的挑战。但是,鉴于种种制约,我又不可能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做出清楚的或自信的回答。因此,本文将着重考察当代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所运用的材料仍然是我近年来在湖北省进行的基层法院研究和访谈获得的。通过对这些材料的研究,我们也许会对中国基层法院和法官的状况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学实践和理论问题有更深刻的认识;甚至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也未必不无启示。但是,我清楚但读者未必清楚因此要强调的是,正是由于我的研究材料的局限,本文得出的一些可能具有政策意味的结论大都只能限于基层法院,有些结论可能对其他层面的问题或其他法院有所启发,但绝不能无限扩展。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我首先从中国当代基层法院法官的现状开始。首先,我必须界定一下本文中所使用的“法官”。在本文中,法官,我指的是法院内部有书记员以上职称的在法院工作的人员。为什么这样界定?首先是因为,在基层法院的调查中,我发现,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实际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他们往往会参加案件讨论和决定,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不但会听取他们的意见,而且往往会要求书记员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做法,固然有中国昔日的“民主”因素,但是也不无一定的“师徒”因素。事实上,至少在基层(我相信在上层法院或多或少的也会如此,因为如同我在后面将讨论的,司法经验是无法在学校教授的,用时髦的哲学概念来说,那是一种“实践理性”[5]),绝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训练出来的;包括法学院毕业生,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官,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必须经过这种真正意义的实习。其次,至少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书记员,只要继续在法院工作,不出太大的问题,都会逐步提升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正式参与和主持审判。相反,有些有审判员职称的法院人员却可能从来没有参加审判,而且也没有能力参与审判。例如一个有审判员职称的人可能仅仅是因为他/她“打恢复建‘院’就在这里工作了”。第三,在基层社会的许多普通老百姓看来,书记员与审判员的区别也是模糊的;甚至在目前法院工作人员自己眼中,这种区别也是不重要的,仅仅是一个“级别”问题,而不是“职业”问题。因此,考察基层法院法官的状况,仅仅因为职称而把他/她们这些人排除在视野之外,显然是从标签、从概念出发,而不懂中国的“行情”。
在同100多位法官访谈中,以及依据我们实地调查的两个县级法院的情况看,我们发现,首先在文化水平上,现有的法官确实与理想状态的法官(这个理想状态的法官是怎么来的?值得知识谱系学的研究。转述冯象君的话,“美国直到帝国主义初级阶段,考律师也不要求法学院学历”[6])相距甚远。尽管很多法官已经以各种方式(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获得了大专甚至大学本科文凭,但是,除了少数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外,绝大部分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他/她们公开自称自己是“水货”。因为这些学历都是为了满足各种要求,在上级领导和法官本人合谋下批量化生产出来的。其中,在他/她们看来,最不值钱的就是由法院系统自己办的法律业大。
就法律专业训练状况而言,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是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的某县级市,我们被告知,该法院只有两个正式法学院毕业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山区某县法院,我们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间接印证这一点的是,在我们访谈过的来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学院自1996年春天以来举办的7期法官培训班(每期约60人)中,也没有一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如果一定要做某种划分(我将在后面对这种分类做出批判),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的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的或非法律的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和专科,但这些人数量很少,在绝大多数法院,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数大约有30%;其他的则是本文一开始说到的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据某县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他本人也是一位复员军人,但已从事法院工作近20年了)告知,在他们法院,甚至70-80%的人都有某种军人的经历。
必须指出,这种分类其实并不具有什么意义,除非我们采取某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例如,军转干部中如今已有少量具有正规大学学历的军官;许多复员军人是先在地方工作,以后通过各种途径自愿或非自愿地(组织分配)进入法院的;也有一些大专院校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先从事其他工作,然后从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或外地调入法院的。至少在我们的访谈中,我感受不到有哪位法官是依据这种分类划分阵营的。在法院内,和如今各个行业的游戏规则已没有什么差别,重要的并不是这种“家庭出身”或“门第”,而是专业能力。这种区分是法学界人士创造的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没有多少分析性使用价值的一个概念。此外,进入法院的人,即使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的职称,也未必都从事审判工作。有许多人调入的人,无论是军转干部还是地方干部,一辈子就是干机关,当司机,法警,或者当收发,或者搞业大、纪检、基建、后勤、接待、工会,甚至搞的也算是法律业务的告申、执行或法医鉴定之类的工作。但是,我们又必须指出,只要进了法院,无论是干什么工作,只要不是太笨,只要自己努力(主要指强烈要求;而不是指努力学习审判业务),也并不是没有可能,某一天法院院长会同意让你去搞审判。因此,我们也还可以暂时借助这个分类来更细致地讨论一下法官的情况;目的却是为了“过河拆桥”,否定这种分类。
1.复转军人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复员军人与军转干部进法院完全不是一回事,将两者归为一类完全是一种误解。复员军人一般是18、9岁或更大一些入伍,在部队上履行义务少则2-3年,多则5-6年之后,退伍回到地方。如果是农村兵,国家没有任何义务安排他/她们工作。只有少量所谓“城市户口”的兵,在90年代以前,国家才有某种责任安排他/她们就业,但一般也并不进法院,因为他/她们的身份是工人而不是干部。即使有少数复员军人进入法院,也是作为工人或职工身份(比方说,司机、打字员)进入的,不会直接成为法官。当然,一旦进入法院后,其中有不少人后来成为审判人员了,但这往往要经过招干,或通过某种形式的自学高考然后转干,才成为审判人员的。例如:
法官甲,女,60年出生,高中毕业后,下乡1年,18岁当兵,两年后退伍,到了法院,搞“内勤”(收发文件,打字、保管档案)10年,这期间,自修大学毕业,后转搞审判,在刑庭任审判员,现正在考大学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