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为什么送法下乡?

  因此,当分析到这一点时,我们再回头来看这一收贷案,我们发现,在这个后来为法官制作为“法庭调解”的案件中,如果从社会学意义上的调解结构来看,[39]法院以及营业所更像是一个共同的“原告”,[40]借贷的乡民是被告,而村干部在此扮演的倒更像是一个调解者。而整个“开庭”过程中,庭长和营业所所使用的战术:首先夸大借贷者所欠本息以及诉讼和交通费用,然后卖人情给村干部,减少400元;以及借贷者以各种方式(包括招待)做出的抵抗,以及村干部“替借贷人着想”做出的安排,这一切都表明这更像是一个由村干部主持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国家的权力——用当年阿尔巴尼亚电影《海岸风雷》的一句流传颇广的话来说——“居然落到这种地步”,这更说明了本文的前提预设:中国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至少是在偏远的乡土社会,是相当松弱的。正是在这样的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在功能上,我们看到的村干部的角色几乎就是费孝通先生50多年前关于《皇权与绅权》中所描述的乡村绅士所扮演的那种角色,尽管不能简单地予以等同。[41] 七、结语
  当然,本文的分析是有点令人吃惊的,包括作者写到这里时都感到吃惊。但我的分析并不必然隐含着什么规范性的应然判断,例如国家应加强对乡土社会的行政或法律控制等等。我只是通过分析个案来了解中国的“国情”,而并不试图从中简单地得出一个价值判断或推导出某个政策选择。在我尚未对这种状况的利弊做出进一步系统分析之前,我不可能也不愿意提出一个简单的政策性建议。如果一定要提出点什么,我的观点倒不是那么直截了当;我的初步看法是,中国近代以来一直进行的民族国家的建立虽然在总体上已经完成,但在许多局部地区尚未实现,而这至少部分是造成法治未能或不能在中国农村真正确立的一个基本制约。这个结论并非仅仅基于对这一个案的分析,而是有一些旁证的。正如本世纪初年的一些学者指出的,中国近代以前的“国”并非近代西方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只是一个文化共同体,[42]因此近代以来的一个中国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民族国家(State-building)。[43]在黄仁宇看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在建立现代国家上的最大成就就在于在乡土中国的农村成功地建立现代国家的基层组织。[44]毛泽东同志很早就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等早期著作中细致地分析了为什么当时中国的国家权力无法深入农村,并由此提出了并为后来历史证明是正确的、农村包围城市的夺取政权的道路。这表明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确在一定意义上处于一种“天高皇帝远”的境况。正是这种状况使得中国共产党强调下乡,深入农村,发动群众,建立农村根据地。并且由于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战略,的确从总体上改变了农村先前的状况,中国的国家政权网络开始从清代的县进入到乡和村。但是,我们不能忘记,这一过程并不可能仅仅随着一个新政权的建立就结束了。由于中国城乡地区的经济差别(这在我看来是产生前述状况的根本社会条件),现代化、工业化的生产方式还没有深入农村,因此这种状况就很难改变。在毛泽东时代,在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行政权力以及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党的组织网络非常强大,也相当深入,尽管如此,毛泽东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并没有改变中国,而仅仅是改变了北京附近的一些地方。[45]我们不能认为,这只是这位敢于“粪土当年万户候”、“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的伟大人物的谦虚,而没有某种程度的真实于其中。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因素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正在重新改造着乡土中国,但是,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的某种程度的退出,国家正式权力至少在某些地区对乡土社会的影响实际上是有所削弱的。即使是国家权力以“法治”的名义或方式进入乡土社会也很困难。这也许是为什么必须“司法下乡”、“送法下乡”的重要原因。司法,因此,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的功能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也许可以理解近年来提出的“科技下乡”、“文化下乡”和“医疗下乡”以及普遍开展的“希望工程”、修建“希望小学”在另一层面上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如果从我的这一分析框架中看,可以说它们都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毛泽东强调的深入农村的基本战略,但是以另一种方式,一种对于建立现代国家也许是更为有效的方式。但是,还必须指出,今天与昔日的这种表面相同的深入农村实际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如果说,那时深入是为了发动群众,以农村包围城市,因此权力运作的战略是自下而上;那么,今天的深入农村,目的似乎更多是改造或征服农村,权力运作的战略更多是自上而下,由城市渗透农村。毕竟,中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尽管因现代化而出现的乡土中国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也许是对“送法上门”、“司法下乡”的分析后的最重要启示,也是它发生和得以长期延续的根本性和社会结构性的原因。
  1997年8月10凌晨草稿 1997年9月21日凌晨二稿。
  
附录: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下乡’?》的一个注释

  一.
  赵汀阳兄要编一部著作,专门讨论中国的现代性问题,一定要我写一章。不得已,以一篇旧作抵数。说是抵数,其实并不准确,我从来都不敢欺骗读者,也不敢欺骗自己的学术良心;“什么是你的贡献?”一直是“吾日三省吾身”的一省。说到底,我认为此文与中国的现代性还是有关的,只不过我不愿意用目前比较流行的关于现代性的语词或命题来言说这个问题而已。
  为什么?因为,我很痛恨在概念层面讨论诸如“现代性”之类的问题。痛恨是因为在这样一个高度抽象的理论层面,你怎么可能进行有意义的、不至发生误解的交流?何以证明你不是在自言自语,瞎兜圈子?甚至你很难发现误解是从何处发生,就如同在森林中迷路一样。更重要的是这种几乎注定的“宏大叙事”之构建会很危险,很多看上去琐碎细小然而未必是不重要的东西可能因为其与宏大叙事难以兼容而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压制或篡改了。
  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我选择了《为什么‘送法下乡’?》一文来首先是感受,然后是理解中国法律现代性的某些问题。我希望,因为这个个案的具体和生动,能够将中国人的某些日常实践同现代性问题联系起来,从而给那些不善长或不习惯概念话语的人一种新察觉中国法律现代性的可能(当然,即使是不理解这种现代性,但只要能够从生活中敏感地发现问题并予以理论分析,在我看来,也就可以了)。与此同时,我也希望本文使那些习惯于在西方创造的概念和命题层面上宏大叙事(作动词用)的学者和知识分子理解这一种或另一层面的法律现代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