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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送法下乡?

  第三,我们也还不能说,在中国法院与当地政府总是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司法事实上还不完全独立,因此——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为了协调和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法官就一定要下乡。的确,我承认,乡干部经常得下乡;基层法院法官有不少人就来自乡村,或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可能受到乡干部下乡办事的习惯影响。但是,这也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我们要问,为什么这种工作作风在中国乡村相当普遍。
  第四,这也不能用乡镇工作复杂、众多来解释。事实上,我们的调查发现乡镇政府的工作作风是非常稀松的。我们的调查者就发现,乡政府常常是上午9点上班,也许10半以后就找不到人了。这就表明乡镇事务并不总是很多,其繁忙往往只是“季节性的”(季节性,在此既有自然季候的因素,有时则是由于上级机关部署的特殊工作,例如抗旱救灾)。并且,就算乡镇事务多、杂乱,其复杂和繁多的程度也不可能超过国务院或城市地区的许多机构,而国务院的工作或城市地区有关机构的工作却基本是按照韦伯的官僚制原则运作的。
  一个重要的传统解释是这是一种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好作风。我并不否认这个因素。我甚至承认这是一个因素。但是,我又不能简单地接受这种解释。的确,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多年来倡导这种工作作风和意识形态。但是,倡导并不意味着法官就一定会自觉服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主张和倡导的其他一些做法在基层就常常得不到真正或切实的贯彻,例如,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第二个例子是,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前期,山东曾向全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出巡回法庭、执行室,“送法下乡”,就地审判,“为改革开放服务”。这一做法一时间曾在《人民日报》上得到宣传表彰,并试图作为经验在全国推广。然而,1995年4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决定将派驻的各类巡回法庭、执行室(共647个)等机构于当年6月底统统撤销。[9]第三个例子更为相关但又更具意味,尽管建国初期据说毛泽东同志曾多次赞赏深入群众的马锡五审判方式,[10]并且法律界也曾试图贯彻,[11]甚至有专门的学术论述,[12]但是在城市地区,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使在文革之前就基本上被韦伯意义上的官僚化审判方式替代了。[13]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一种制度的存废固然受到领导人的偏好和流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是制度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可能有更深刻的逻辑关系,并不完全服从意识形态的逻辑。
  自然,这也就不能用传统、习惯或习性来解释。传统、习惯或习性如果能够长期延续,至少得有某种效用。一般说来,人们并不会盲目地长期坚持某个具体的传统,完全不考虑其效果;否则的话,任何传统就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那些不顾效用,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人甚或生物都必定会在生物演化过程中逐渐被淘汰。[14]的确,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创造了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的工作传统,但是,传统一直在顺应时代而发展,上一段文字的第二、第三个例子都是明证。此外,多年来,在农村工作的干部已经换了几代人,因此,也就并不存在布迪厄所谓个体的“习性”的问题。从事实上看,今天的干部下乡以及司法下乡已远不是当年的“红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来办公”的延续和重复,至少有一些干部下乡会要吃要喝。但这也不能匆忙得出司法下乡或农村基层干部下乡就是为了鱼肉百姓的极端结论。这不仅是因为确实有不少勤勤恳恳的准焦裕禄式的干部;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有吃喝的“好处”,有补助,许多干部也并不情愿下乡,认为下乡还是一个苦差事。[15]从效用或便利程度上看,送法上门对于审判工作来说并不便利,在城市地区效果也并不好。[16]最后,即使假定司法下乡是一种传统、习惯或习性,那么这些语词本身也并不能回答问题,相反是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样的社会结构或社会需要创造了这种传统、习惯或习性?为什么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深入基层的工作作风?
  尽管意识形态和优良传统不足以解释“司法下乡”、“炕上开庭”这种现象,但是,考察这种意识形态和传统是如何发生的却可能有助于理解今天的这一现象。当年,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全国政权过程中,选择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中国农村,在农村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得以发展、取得全国胜利的基地;即使在革命战争中,毛泽东同志也提出“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的军事战略。正是在这一革命历程中,产生了这种深入群众、下乡上山的意识形态和传统。重视农村、深入农村是为了保证共产党的强有力的社会基础,保证共产党对革命的领导,因此,“下乡”从其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17]
  今天,尽管历史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世纪末的中国与20-30年代的中国已完全不同,中国共产党已经从一个反抗国民党统治的局部的弱小力量成为一个建国近50年的全国性的统治力量。因此,已不能简单地搬用毛泽东同志的分析,但是,在保证权力深入农村并有效运作这一层面上,当年中国共产党深入农村,建立根据地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当代的干部下乡和送法下乡确有一致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本文的核心论题是,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但是,我们还是要问,为什么国家要这样做,国家本身已经意味着对全国的统治;从理论上说,它已经拥有无上的权力(即主权),并有对暴力使用的合法垄断。那么为什么,国家为什么不能像韦伯所描述或设想的现代官僚统治那样,以“形式理性”的正式法律和程序来贯彻国家的意愿?
  这就与中国社会的特点有关,与权力运作的自身的特点有关。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倡导司法下乡、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松弱相关。尽管中国已经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在一般人看来,似乎国家已经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经历过相当时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当代中国。但是,理论的辨析可能与事实不兼容。对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考察,在福柯看来,应当是在微观层面,应当在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权力是如何实现的。[18]我们在考察当代中国国家权力时,不应当停留在文字的规定,或从“共产主义国家”的概念中推演,也不应仅仅看行使权力的人是否有“国家干部”的身份或是否以这种或那种方式与国家相联系;而应当看,普通人是如何同这些代表国家的人打交道的,以及代表国家的人又是以何种方式同国家权力意图治理的对象打交道的。因此,对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考察是一个可能的观察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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