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引文和引证在学术论文和著作中有极其重要的多重实际功能,它并不只是体现了作者严肃认真、有根有据、或尊重他人成果等抽象的精神性的因素,也不是为了使文章象文章、著作象著作[7] —否则的话,怎么理解有些大学者的某些论文也没有什么引文和引证?引文和引证,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只是一个机械的程序或中国人所理解的形式,而是一个斟酌思考的结果,尽管这种斟酌思考并不总是、也不必是清醒的—否则的话,我们的一切文字都需要指出出处。因此,引文是学术规范化中除了严格严肃的学术批评之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方面。
就学术本土化而言,其实学术规范化是学术本土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学术规范化,就不可能形成学术传统和流派,不可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学术本土化也很难形成。
但是,学术本土化还具有它自己的意义。这一目标的提出,在我理解是与中国学术从“热”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它反映了一些有志向的中国学者不满足于80年代对西方理论和思想的一般地和简单地搬用。这也是中国人要在学术上以自己的身份走向世界的雄心的一个体现,不满足于只能被表现,而是要自我来表现。这是我们几代中国学者的努力目标和理想。
就法学界来说,如何本土化。我国的法学不同于许多中国传统的人文学科,它们有一个相当久的传统,有自己的命题、范畴、概念和语汇;目前的中国法学则不同,它的几乎全部范畴、命题和体系包括术语都是20世纪以后才从国外进口的,与中国传统和现实有较大差距。1949年以后,尽管法学没有被取消,但法律被视为政治的附属物(政法),不适当地强调法学和法律的工具性,法学更缺乏学术的传统。如何实现法学的本土化?已经有许多学者在一般意义上指出,要注重研究中国问题,这是解决学术本土化的出路。但这还不够。我同意梁治平的意见,不能仅满足于以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来研究中国,因为这样弄不好只会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西方的概念体系中,从而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一种文化殖民的工具。我们应当注意在研究中国的现实的基础上,总结中国人的经验,认真严格地贡献出中国的法学知识。
具体说来,在目前,我认为,除了注意研究中国问题外,我们这一代学人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要为我们的学科所限定,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所谓交叉学科,也并不是要事先确定学科,而是根据对研究的问题的对象需要来丰富扩大自己的知识,不让自己的学科把我们的研究角度和方法限定死了,而是以一个多面手或通才的眼光来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我认为这可能是法学本土化的一个道路。因为我们现在的知识体系结构、学科划分基本是西方的,是西方近几百年,特别是劳动分工、职业化、专业化的产物。但世界并不就是如同这些学科那样严格划分的,学科和知识或世界之间并没有一个严格精密的对应关系。世界是一个整体,社会活动是一个整体,知识也是一个整体,各学科都是你中有我我中你,从学科角度看,同一个行为中有不同学科的因素,因此学科只是人们便于研究学习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观察理解的角度和途径。它很重要,但不能被其束缚。从古代来看,无论中外学者都不是那么严格限定于某个学科领域,相反他们的这种泛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使他们创造了一个没有严格分科但极为博大精深的知识,后来才逐步形成学科。如果我们也坚持这一传统或态度,也许我们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些新的学科领域,综合一些方法,形成一些具有特色的本土化的领域,提出一些具有本土特色同时有普遍意义的概念、范畴和命题。我相信对世界可以有多种话语系统解释,因为中国人曾用“道”、“气”、“理”这样的概念和相关命题同样解说、理解了西方人用“物质”、“精神”、“主观”、“客观”之类的概念解说和理解的世界。我们今天不想――也没有学术传统可以依据――以中国传统的诸如“礼”“法”之类的概念命题将中国法学本土化。但中国昔日的学术传统至少启示我们:学术不只有一种模式、一种构架。我不相信,世界上有严格的法律、经济、政治和文化之分别,这些学科只是对学术传统的定义,而不是世界的原本分割。因此这种分割不是那么“理性的”,相反是“非理性的”“专断的”(不具贬义)。如果我们不为我们受教育的学科或定位的学科所限制,采取一种宽泛的交叉学科研究,我们也许可以在法学本土化上走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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