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引证他人,也就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是形成学术共同体,建立和保持学术对话的可能性和能力的过程。如果每个人都“从我作起,从现在作起”,即使每个人都认真,那么也会各人有各人的话语、概念、命题,[3] 这种多元的情况在某些方面有好处—可以防止一条路上走到底而形成僵化,但危险在于难以对话,难以形成学术共同体,更不用说建立学术流派和学术传统。
引文在当今的学术领域之不可缺乏,还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处于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我们每个人不可能对所有的知识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甚至不可能对哪一门知识敢声称有完全的了解。[4] 我们必须借助于他人的研究成果。事实上我们的对一个学科的大部分知识和判断、每一个新观点都提出或发现,都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的,其中包括其他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这种情况也许在现代、在法学界更为突出,因为在一定意义上现代知识增长更快,因为法学(当然并不仅仅是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所有方面(即学科)的实践理性的学科。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保证论文的专科性(即还算是“法学”论文)同时保持它的新颖,我们就必须引证他人的观点或研究结论。只要回顾一下当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就可以看到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他学科或次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因此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敢于说法学不是一个自治或自主的学科。[5] 即使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法学实际上也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和历史中吸取了许多动力,甚至可以说主要来自外部动力。因此,法学研究对其他学科研究结果的借鉴是大量的、不可避免的。而大量法学文章不可能、也不应当为了论证之必要而将这些领域结果之可信性全部展开,而只能引证观点。这样,引证就是保证论文或著作写的更有新意、更精粹、更言之有物、更紧凑、更集中于法学问题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然而,引文还不仅是为文章写的集中,它同时还可以帮助那些对文章所涉及的某个结论或论点、或者作为理论前提的某个结论和论点感兴趣的他人,便于他们发现原始材料,查找原著,了解与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新领域。因此,引文在此又是一种发现和接触新知识的渠道,一条信息公路。是法学界交流知识的一个载体。这为学者深入了解、确定有无误读、进而开展有根据的批评和评价创造了条件。
应当承认,现在法学界的引文和引证比多年以前好得多了,但从我的阅读来看,许多人对为什么要引证却并不明白。现在许多人引文大都是马恩、毛泽东或小平同志的语录,或者中央的决定等等。这种引文当然可以,而且也有必要,但大量文章的引文都局限于此,就反映出许多问题。这种类型引文(包括对一些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引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当作真理或结论来引用的,而不是作为论证过程或论点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辅证出现的。一旦引文,似乎作者的观点(如果还有作者的观点的话)已经稳操胜券。这种引文方式就是福柯在《作者是什么》中分析的中世纪对亚理士多德等人的著作的引用,[6] 真理似乎已经有了终结,而不是为了在前人的或他人的基础上发展(这也是为什么法学刊物上引文多于观点引证的症结所在,其实即使是真理,也不必定要引文字,为了简洁完全可以只引观点,这与引中国古代先哲不同,因为他们的话已经很简洁了)。这种引文风格还反映出实际上法学界本身就没有遵循“学术规范(其实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观点。在他们的眼中实际上看到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其实法学和其他学界都有一些“小人物”作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或其中有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发现,但很少被引证,有些人甚至完全抄了人家的观点也不加引证。似乎引了这些人,人微自然就言轻。这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在反映了法学界存在的严重的非学术化倾向。在此,我并非批评法学界的人们都是有意搞非学术化,也许多数人确实是认真的,只是大家都如此行为,又不理解为何这样行为,那我也依葫芦画瓢吧;久而久之,习惯了,不感觉到这是个问题,这变成了另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延续至今,恰恰反映出法学界问题的严重性。文革期间,许多文史哲论文中也曾有这种倾向,但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学术领域很快就恢复了比较严谨的学术引文引证规范。为什么?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术领域有学术传统,而法学界,长期以来没有这个传统,所以文革建立的“规范”至今沿用。这才是最值得警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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