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领域中以及特别是私有化的领域中,社团主义的这三个方面内容都构成了对当代政府和政府治理运作模式的回应。因此,我认为新社团主义可能会有助于阐明并进一步强调那些公/私融合的治理模式对民主和行政法基本价值标准的冲击。虽然就美国政治而言,高端组织这一概念最初看似陌生,但是由于政治主张和利益集团的广泛多样,行政程序运行的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一旦有关问题被纳入行政程序,那些能够获得必要的支持以参与行政程序并且进而能够影响行政决策的利益集团便会显著减少。从某种意义上讲,那些仍然坚持不懈的利益集团就类似于高端组织。它们并不是由政府选定的,但其政治主张也不会过于多样化。似乎更为重要的是,多数利益集团都会奉行经济价值标准。这意味着它们可能会“以一种声音说话”。在美国,典型的高端组织并不存在。但是,在行政管制中日益占支配地位的经济价值标准以及私有化的动因,制约了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以致于多数利益集团的政治主张基本相同。尽管从本质上讲,高端组织可能并不存在,但各利益集团的价值取向仍会非常接近,几乎毫无差别。
就绝大部分通过合同式委托而实施的私有化而言,行政程序参与者的数量一向很少。例如,在监狱私有化的过程中,通常只有两三家大公司参与竞争。79与许多合同安排一样,缔约方一经确定,双方便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于是,谈判方的数量可能会进一步减少。“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谈判关系,政府的优惠政策被用来换取私人部门的合作和专业技能。80正如一位评论家在论及多元主义理论时曾指出的:“……多元主义理论囿于公/私两部门之间的界限。然而,社团主义理论则强调公/私两部门的相互影响,其核心观点是:既然公共政策是国家与组织化利益集团在谈判桌上讨价还价的结果,那么双方的合作对于政策的实施便是不可或缺的。”81
事实上,国家不仅需要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而且也需要它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在排除政治对立的前提下更为高效地运作。
在国内层面上,专业技能对于国家而言具有重要作用,私人部门又有着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是在政府治理中引入新社团主义的又一依据。虽然专业技能有助于形成一种重要的合法性模式,但单纯以经济价值标准为依归仍显得过于狭隘。特别是就某些方面的社会服务而言,非经济的价值标准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82如果片面地追求效率,那么专家政治作为一种合法性手段,可能不过是价值标准的一种粉饰而已。83并且,这种做法还会从根本上破坏这种合法性模式。如果不能在奉行经济价值标准的同时引入非经济价值标准,并使两者相协调,那么上述做法便会使社团主义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恶化。
国家需要更多地与相对方协商,以确保政策的切实可行。这表明国家已不能继续实施那些直接的、命令控制式的行政管制了。之所以如此,有诸多原因。首先,如前所述,全球化进程在很多方面都制约了国家权力,不仅使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能够相对容易地在全球范围内转移生产能力,还常常影响一国有关国内就业机会的政治决策。于是,与潜在的管制对象进行协商,对国家会更为有利。这样做或许是为了使管制对象理解管制的必要性,以及哪些政策最为有效。84这一点与政策的实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行政机关的经费减少了,它们颁布的规则若要得到有效实施,就日益需要管制对象的合作。行政机关需要自主地确定最合理的方式,以实现既定的目标;产业界也越来越多地要求参与行政规划和管制程序。85
在政府治理中,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市场、市场化方法和私人组织取代直接的政府干预。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还建立了一套更为贴近市场的管制标准,并探索出一些在公法价值标准下无法形成的治理模式。其结果会更多地体现为经济利益,企业也可以更为便利地依据市场价值标准在多国同时开展业务活动。若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在全球范围内转移生产能力,那么它们便能够更加自由地规避在任何地区开展业务的政治成本(political cost)。86
单纯从理论上讲,无论新社团主义理论是否准确地描述或者解释了政府与利益集团的关系,它都在某些层面上引发了若干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与私有化,特别是与公/私融合以提供某些社会服务的体制息息相关。而就这些社会服务而言,单纯的经济标准远远无法涵盖全部问题。
行政法一贯奉行一些基本的价值标准。这些价值标准包括透明、参与和公正,而它们又是民主价值标准的具体化。事实上,新行政法的功能可能是通过创设一个广泛包容经济和非经济价值标准的政治平台,以确保公/私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新社团主义理论正在不断发展。该理论主张公/私两部门进行合作,以致于经济价值标准支配了政策的某些方面。由此,行政法便有可能在政府治理改革中发挥重大作用,一些基本问题也应运而生。
(三)当前的问题
在新社团主义趋势引发的程序性和结构性问题中,最为重要的可能就是所谓的民主赤字问题。在美国,私有化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市场化方式之一。有人可能会认为,若由私人组织承担原由市立停车场负责的除雪工作,甚至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公司管理原属公共部门的监狱,都不会对民主造成明显的侵蚀。尽管如此,全球化进程毕竟导致了公共管理领域中的种种变化,这预示着更广泛的转型已经开始。除雪的例子微不足道,监狱或者社会福利管理方式的转变则显得意义重大。上述两个方面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与全球化密切相关,并且都反映了私人部门相对于公共部门的结构性问题。
民主不仅包含市场因素和结果,也不仅需要代表民意并为选民提供表达意见的恰当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投票箱”(ballox box)增进公共官员的责任感。87合法性有多种表现形式,并且可以通过多种机制来实现。行政法能够促进这些机制的生成,从而有利于政治协商的开展。如果合同义务未能被顺利履行或者需要修改,行政法在必要时能够推动政治协商的深入进行。关注全球化所引发的民主赤字问题,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考虑那些传统的、在行政法上如此普遍的合法性标准。88事实上,就合法性标准而言,传统公法与现代公法存在着重大差异,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最初,我们关注法官而非立法者的恰当作用;在讨论政策制定的问题时,我们已将注意力转向是否确实存在公众参与的问题。这一问题与那些民选的官员有关;更为重要的是,利害关系人能够参与那些对其可能产生影响的个案,而且还有机会广泛地参与政策的制定程序。
除了传统的选举责任观念外,民主的实现还需要创设多种程序机制,以便能够提出问题、分享信息并开展有意义的政治协商。在此,不同的价值标准和政治主张能够公开地表达,一些经济价值标准无法涵盖的问题也能够被充分地关注。合法性并非仅仅需要一个政治程序,以便对那些责任人进行“检查”(check up),并判断其是否正在履行职责。合法性还需要提供那些为理解有关问题所必需的信息,以便随后能够开展充分的协商并提出新的方案。为了创设这样一种机制,以便使我们能够考察和评估解决有关问题(包括公/私合作体制所涉及的问题)的种种新方法,行政法能够并且也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公/私两部门的界限应该有助于开展有意义的政治协商,而不应当将公众参与以及各种价值观念和思想的充分表达排除在决策程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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