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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全球化与全球化的法理

  既然国家主权在法律日益全球化背景下是相对的,则把全球化的法律、特别是以国际组织为依托的法律仍然搭架在国家的立场上处理,显然有“以去年的皇历看今年的日子”之嫌。事实上,法律全球化的节节进展,正在日益打破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来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法律,我们宁可说它是超国家的法律。当主权国家迫于全球化的要求而不得不修正其内国法律时,事实上已表明即使国家正式法律对国家的从属性也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而不具有绝对意义。可见,法律全球化也在说明国家主权的弱化(当然,主权弱化绝不是说国家主权无关紧要,相反,它仍然在社会主体的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法律全球化所导致的国家主权弱化这一事实,已经在客观上提出了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法理学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法理学基础的重释问题。对主权具有支配性、超越性和指导性的法律还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吗?究竟法律以权力为基础还是权力以法律基础?缺乏国家强制力支持的国际法在何种意义上是法律?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内国法的法理基础差别究竟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倘若没有一种全新的阐释,则只能使其游离于现行法理分析框架之外,使得理性的规则缺乏理性之学理的承载。
  五、 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学家关于法律普适性的努力
  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法律,过去是、现在也是法学家们努力所追求的理想。在中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在西方,柏拉图的“理想国”虽然因其过分倚重于哲学家的智慧而遭人诟病,但作为一种伟大的理想,西方人并未放弃追求这种理想过的努力,不论是借助宗教(基督教)力量的说教(神圣罗马帝国)、军事武力的征服(“日不落”的大英帝国)还是规范化贸易力量的吸引(被誉为“经济联合国”的WTO),都不断在证成追求那种“理想国”的境界和普适性的规则,乃是西方人自古而然、魂牵梦绕的理想 。
  这种简单的回顾,大体能够说明追问或者寻求在人类交往中的普遍性、规定性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现象的确定性、普适性,是古往今来仁人志士之普遍关怀。人类关于普适性的追求从注重实质性的“大同世”、“理想国”到注重形式化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普适性的理想从事之设定层面推进到形式操作层面。恰恰是此种形式操作——法律从“地方性”不断地向“全球化”的转化,使“理想国”从天上一步步落实到地上。在一定意义上讲,由利益需要、经济联系和商品贸易所必然导致的全球化规则,是人类从小国寡民迈向天下大同的基本路径。为什么呢?这里需要说明与贸易活动同时存在的规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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