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于法理学的一般意义,除如上分析之外,还涉及法理学在这一趋势下,能够给主体带来某种法律观念,培养主体以某种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法理学的基本使命,也是法理学的一般意义所在。然而,法理学所“产出”的法律观念及法律思维方式,只能是法律本有的内在规定性之结果,而不是相反,法理学的论证决定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理学是法律这一存在的意识形式,法律的存在方式及特征决定着作为意识形式的法理学之内容。正是在这里,法律全球化趋势给法理学以全新的意义。其全新之处就在于它打破了主权国家对正式法律的垄断,使正式法律在主权国家之间也赢得了存在。因此,传统的主权国家之正式法律观念在这里要被改写,取而代之的将是建立在全人类整体需求基础上的法律理念。至于在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政府诚信观念、主体平等观念、办事透明观念、权力有限观念以及行为守法观念等等于以往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相比较更为彰显。显然,法理学研究需要认真对待法律全球化趋势下的这种新型法律理念。
三、 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的定性问题
尽管一些热衷于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强烈反对对法律的本质定性,而认为这种定性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虚构的神话 ”,但他们还是坚持以“地方性知识”对法律作出了“不是定性的定性”。可见,法学学术作为一种对法律的理性反思和逻辑关照,离不开对法律在本质视角的定性,问题只在人们是从何种角度所得出的何种定性,而不在要定性还是不定性。
法律的世界化乃是适应全球化的贸易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政治交往活动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尽管它的真正实现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因为它总是以不同国家和民族集团之法律的差异性和多样化为前提的 。但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业已成为一种事实。这不但表现在国际法在全球化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上,而且也表现在内国法对国际法的汲取吸收上。那么,如何看待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
法律是事物之法的规定性的表现。事物的法的规定性和法律的规范表达之间构成了一种表里关系。如果说传统的国家法所反映的是在主权国家范围内人们交往行为事实的规定性的话,那么,世界化背景下的法律则反映的是在全球范围内人们交往行为事实的规定性。全球化的法律则是这种规定性的外在的、规范的和逻辑化的表达。可见,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人们刻意而为的理性,而是全球化的人类交往行为之必然的逻辑结果。
在主体全球性交往之事实中,至少存在着如下两方面的规定性:首先,主体间全球性合作的规定性。法律的全球化趋向在形式上表现为国家间的联合,但在实质上表现为主体间进行国际交往的必要。人类文明的进化,可以被视为是合作方式不断扩展的进化。如果借用哈耶克的看法,则是人类在合作基础上秩序不断扩展的进化:“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 ”主体之间的全球合作及其需求,奠定了法律全球化的事实基础和需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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