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出现,对法理学的研究而言,既提出了全新的研究内容,又提出了与传统法律观念截然有别的新型法律观念。前者是就法理学在法律全球化趋势下所遭遇的客观境况而言的,后者则是就由此种客观境遇所必然衍生的法律观念而言的。法律全球化趋势对于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意义,既在于法理学研究内容的扩展,也在于法律和法学理念的革新。
法理学研究内容的扩展表现在:以内国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转向以国际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这一转向过程中,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主要有:法律全球化的参照视角和标准是什么?是“内国法的国际化”还是“国际法的内国化 ”?全球化的法律所存在的理据是什么?如何对法律全球化进行价值反思和品评?
对于这些问题,因观察视角、分析方法的差异以及事实本身的冲突多变,人们也许会得出并不相同、歧义丛生的结论。但毕竟和一些纯粹观念性的概念相比较,它们都属于事实的范畴,属于人们能够耳所闻、目所见的内容,因之也就属于人们能够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和再现的领域 。在此对如上问题作一简要的回答,也就具有可能。
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参照确实是费人深思的问题。在内容上,它是牵动全人类需求及福祉的重要问题,但在形式上,它却是某种强势文化如流水般自高向低流淌的结果。显然,法律之全球化并不是简单地将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之法律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相异类型的法律之匀力互渗,而是在文化—利益冲突中人们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在此选择中,来自西方的法律规则和法律观念因为其与人们国际性交往的事实更为吻合而占尽先机,因此,在总体上讲,法律全球化是以西方法律文化向世界各国的渗透为基本参照的。尽管西方的法治及法律文化也融合了包括中国法律文化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文化遗产 。
要一般性地评论法律全球化中“内国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内国化”,显然不能进一步说明是何种意义的内国法被国际化。同前一问题一样,在“内国法的国际化”上,并非所有国家的内国法都能被国际化,事实往往是在国际事务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内国法被国际化的可能性程度更高。大国主导的世界不仅体现在人们对国际之现实政治的感受上,而且也表现在于此紧密相关的规则选择上。例如,WTO的规则,毫无疑问受美国影响者更大。
至于全球化法律存在的理据,早已不再仅仅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需要,而毋宁说是人类交往行动之秩序的内在要求。这样,法律世界化趋向之存在理据,就直接指向人性之必然。由此导致的价值承载是:一方面,通过法律的全球化在更大程度上扩展和实现人的需要——自由和秩序需要,另一方面,这种世界性齐一化的法律也有可能妨碍人类需要的实现,导致对人类价值追求的伤害。故而法理学应直面法律全球化所带来的迥异于以往的种种价值问题,从而将法理学代入全新的价值视域和意义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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