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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一.问题、方法和材料
  习惯历来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一直受到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法律家、法学家的高度重视。[1]有的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制定法无规定时,依习惯”,[2]而英美的普通法传统由于其判例法制度更强调对各种习惯的遵从。[3]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习惯的角色却比较暧昧。有学者认为,习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中的地位不高,其影响往往是通过司法中的“情理”因素间接影响司法的结果;[4]而也有学者认为,以“乡例”、“民俗”等小传统表现出来的习惯在维护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中一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5]这种研究结果和判断上的巨大差异主要来自研究者对法律的界定不同。如果依据中国传统的“法”的概念及其定义,强调法律即“宪令著于官府”的制定法,则确实很难从历代的制定法中发现民间习惯的痕迹,相反倒是可以论证民间习惯受到了官方主导意识形态的巨大塑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一种相互的塑造);但是,如果依据现代更为通用的法律定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直接制定、采纳或间接认可的具有某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未必要形成文字),那么势必可以发现习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极为巨大。从这种意义上考察,我们甚至可以大致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分工合作协调实现的,尽管这种分工并不严格,两者不时互有影响和渗透。中国传统社会中这种法律秩序的格局是中国当时的社会自然条件以及生产方式决定的。[6]
  在当代中国的法治话语中,习惯的地位仍然不高。尽管几乎每一本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教科书总会留下千把字的篇幅简单讨论习惯,[7]但当代流行的一些权威著作均以不同方式强调“在当代中国,只有法律承认其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8]但是,如果把当代中国法律的这一格局以及法学家对习惯的这种态度仅仅视为传统的简单重复,就会有误;不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的充分理解,而且有可能陷入一种文化决定论的陷阱。毕竟,20世纪后期的中国在各个方面都与近代以前的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中国有了很大的区别,重要的一点是中国已经是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她不仅在经济上更为统一,而且有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其政令法律对于当代中国社会之深入已远非昔日可比,制定法与习惯(法)分治的那种“礼法文化”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关系格局已更为复杂,更多互动性,而不仅仅是互补性。[9]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格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之形成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和理解。
  本研究是对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研究的一个尝试。与研究先前出版的一些传统中国习惯法研究不同的地方在于,我将避免将习惯(法)作为一个相对分离的实体予以研究,[10]考虑到国家与社会的当代变迁,我将坚持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互动的研究框架,[11]力求在这一互动及其社会历史语境中考察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
  这一研究将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即本文,侧重系统考察习惯在当代中国制定法[12]中的规范性地位。这一研究的基本前设是,当代中国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有关习惯的知识话语(不论具体是什么),一般说来,会以不同方式经由立法者有意无意地反映在立法中,不仅将反映在具体法律条文中,也将反映在立法的总体格局上。我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本研究。
  必须指出,本文研究的是制定法与习惯的实在关系,而不是对具体的或一般的习惯(法),因此,它不对为法律采纳或未被采纳的某个具体习惯的利弊优劣或习惯的一般特点或法律与习惯的应然关系做出评判,对于后一类问题,读者完全可以从自身的偏好和知识传统做出自己的解说和评价。在这一层面上看,本文具有资料整理、归纳的特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研究者放弃或没有自己的理论倾向和基本判断,也不意味着排斥对实证研究之结果做出某种解释。相反,我的基本前导性判断是,即从长远看来,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必须重视习惯、研究习惯(这并不等于承认习惯总是好的)。但是,这个判断只是一个预设,它并不决定这一研究的结论,并且,由于解释总是开放的,是“一切又都在重新理解之中”,我的解释仅仅是抛砖引玉,试图引出更多学者对习惯的研究和理解。而另一部分将侧重从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考察习惯,方法是法社会学的司法个案研究,但限于论文的篇幅以及研究方法的变更,我将另行撰文。
  要对当代立法进行文本分析,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这种工作显然耗时巨大,且往往会乏味、缺乏思想的意趣。若是在从前,当论文意义相当的情况下,从写作的机会成本上看,我不会在此耗费精力时间的;好在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编制了《法律之星——中国法律大全》(光盘)(1998年版)。出版者称该光盘收录了1949年10月至1998年3月国家相关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重要的司法规范性解释”共2500件。尽管我不敢确信这一编纂是完整的、全部的,而且如果就研究法律与习惯的关系而言,被废除的制定法可能有同样的研究价值,甚至可能更具有价值,但是从统计学和本研究对数据要求的质量、数量以及时间跨度而言,这一制定法汇纂已足以满足本研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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