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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

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一.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研究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已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1]在国外法学界,至少在美国,这类研究已经相当普遍。[2]国内近年来,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人一直在坚持这样的研究。[3]但是,就总体而言,在法学界这种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很少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看不出这类研究的效用。如果说通常的法学研究对法学的知识体系直接作出了贡献,那么对法学研究的这种研究,似乎就如同为柏拉图反对的"艺术"一样,并不产生"知识"。但是这种理解是应当改变了。因为在今天,法学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生产着各类知识产品。因此,研究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要素,从宏观上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特点和基本状况,或者说反思学术,已经成为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这种研究不仅具有理解世界的意义,而且可能作为一个决策参考因素,影响和调整法学研究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本文的研究就试图显示这种研究的效用。
  另一个原因,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这样的学术传统,缺乏相关的可供分析的数据资料。特别应当指出的,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尽管还不完备的学术规范。只要看看90年代初期之前的法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著作,但也不限于法理学著作,常常只是引证马列经典作家、中共中央或中国政府的文件为主,即使引证"纯学术著作"也往往限于一些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赞扬的中外思想家;同时引证习惯也受传统人文学科的引证习惯(以引证经典为主)的影响。引文基本是作为权威的结论,作为真理的化身出现的;引证者诉诸的是被引者的地位,而不是其思想。正如我先前说过的,其关注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这种引证风格是一种"信而好古"的知识传统和体系的产物,属于一种威权主义的知识传统。在今天看来,当年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非"学术",往往牵强附会,更常常各取所需,在学术论争中,常常注重所谓的微言大义、强调正确理解,强调思想的精髓。80年代后期关于马克思的法律本质之引文的理解和翻译就是这种引证的一个极端的例子。[4]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制度的导入,这种状况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在高鸿钧、贺卫方先后主持的《比较法研究》,他们推行了、坚持了并且大力提倡了学术引证。此后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提倡和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5]中国法学界的引证状况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已经有了较多的改观,诸多期刊都推出了自己的引证体例,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学术引证的惯例。
  但是如今问题仍然不少,例如,随机的引证比较;正面的引证比较多(还是引证作者心目中的"权威"学者,无论中外,无论古今,也无论意识形态倾向);批评性引证很少,最多是"有的同志认为"之类的,至于这"些"或"个"同志是谁,让人莫名其妙;引证观点的多,引证材料资料的少;印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到了世纪之交,在某些文章中,甚至引证有成为一种学术的装饰的嫌疑,甚至(在其他学科)出现了"伪住"的现象。[6]本文后面汇集的数据和相关的分析还会表明其他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引证作为一种学术实践和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的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在"信而好古"的知识体系中,很容易变形;在学术市场的竞争中,也很容易成为一种商品包装。这种状况只有在今后的实践才能完善。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进行引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来测度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学者、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著述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是思想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还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根据被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予以适当限制。
  首先,西方学者的引证研究模式中提出的一系列影响引证的因素[7]不能在中国套用。不能简单地把被引数视为学术成就和贡献,这一研究因此不是梁山伯好汉排座次。理由是,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为衡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这是一个判断。判断一般并不取决于有没有可以解说清楚并自洽的理由;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隐含在我前面的关于引证作为学术的形式规范已经形成这一命题中,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引证作为学术的实质性规范尚未形成。在中国法学界,引证率可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著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重要的由教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不是学术--热点问题,作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着被引者有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流行的外文(学术或准学术的)著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的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数量的分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代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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