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看到了这一点,波斯纳就必定不仅仅是法律经济学家,而必定也是一位杰出的法理学家;因为他对法学理论或法理学的这一贡献是始终贯穿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而不是一个一般化的有关法律的理论命题(马克思、尼采和福柯)或未得到全面展开的有关法律的猜想(霍姆斯)。
也正因为此,他的这一理论其实也就隐含了一系列真正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贡献。这不是那种形而上学的方法,不是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解释的方法」,而是一种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验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我看来,在法学界,还没有谁能比波斯纳更明确地不仅是理解了而且是灵活且始终如一地运用了这种方法。
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尽管波斯纳以他犀利的思想解构了许多神圣法律教义和制度,但他并没有贬斥(bash)或完全拒绝这些教义和制度,他只是试图以一种社会科学的模式重新理解它们,并因此也是以一种社会科学的方式重新建构它们。而这一点也就区分了他与所谓的后现代主义法学。[8]
三
传统的法律人,特别是担任法官之后,大多是「述而不作」或述而少作的;即使「作」,其预期读者也往往不是学界人士;即使是面对学界,也很少用学术的话语。这种现象在二十世纪前半叶无论在英美还是欧陆都尤为明显。[9]这种状况有其优点,是与法律这种世俗的实践理性的事业是相称的。但是它也或多或少地阻碍了作为学术研究的法律的声誉,同时也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到了二十世纪后半叶之后,随着学术法律人与实务法律人的分野,这种状况就更可能带来学界与实务界之间互不服气互不理睬的问题,结果可能是既阻碍了法律学术发展,也可能阻碍法律实务的发展。
在这方面,波斯纳的学术老冤家德沃金也不能不赞叹波氏是「法律界的一个奇迹」。[10]波斯纳成功地穿行于法律实务与法律学术之间,有效地沟通了两者。在任联邦上诉法官期间,他每年平均撰写八十件以上的上诉审判决意见(这意味着每周近两件),这个数量之多使他位居撰写司法意见最多的美国联邦上诉审(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法官撰写的司法意见年平均数大约高出两倍);并且不像绝大多数法官,波斯纳从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笔。与此同时,他也一直保持着学术的高产,平均每年约十篇学术论文加一本专着,超出了一位勤奋的全职法学教授。他不仅产出数量多,而且质量很高。在联邦上诉审法官中,他的上诉审判决意见位于其它联邦法院引用率之前茅(大致高出平均数三倍)。他的学术著作也是如此,据一九九九年的几个研究分别发现,一九七八年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五十本法学著作中,波斯纳一个人就占了四本(并属于前二十四本之列),数量第一;他的总引证率也是有史以来最高的(7,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学者(德沃金,4,488次)高出近百分之八十。在此期间,波斯纳还一直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高级讲师,每年至少上两门课。[11]此外,流言说,波斯纳每天晚上还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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