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也是一种报复,但与自卫有着明显差异,从行为的主动与被动上,行为目的的"自保"与"害他"上,二者显著不同。在话语系统中,如现代
刑法"正当防卫"的界定中,其差别非常重要;但在行为主义视角,基于生物学的分析话语系统来看,这种差别就并不重要:它们同是对侵犯的回应,实际作用同是打击侵犯者,阻止侵犯继续,从而保护自己--用博弈论的话语来说,这都是一方博弈者对不合作者作出的符合理性的反应。
与作为一般概念的自卫相比,复仇最外显的特点在于历时性,即强调先在的侵犯行为与后发的复仇行为之间没有时间上的直接连续,这一点,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说法的流行便可窥一斑,《赵》剧中苦苦等待复仇良机十五载的程婴亦是一例。复仇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它是复仇者有意识施加的,往往经过处心积虑地谋营和安排。复仇的意蕴之深,还在于对复仇行为(本能)的观念性和意识形态的追认,即道德与正义的认同或筛选、装饰和剪裁;而复仇行为的回应性和对称性也是衡量复仇的重要标准。以上这一切,更证明了复仇基于本能而受社会文化因素的根本性影响的特性。可以想象,如果程婴没有对赵武痛诉家史,激发他的报复本能并加以文化意识上的诱导的话,报复的激情也许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弱化,"相逢一笑泯恩愁"的现象不知也会不会发生。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复仇是变量的过程,如果以上我们分析的是单独个体活动范畴内的复仇活动,那么,实际上,赵氏孤儿的复仇即为大规模的群体性活动,这就是复仇的残酷升级。人类生活在社会群体中,是在分享了基因的亲属群体中生长发展起来的,因此会在共享基因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有限的利他主义,以保护自身和分享(父母保护子女)与协助分享(丈夫保护妻子)基因的群体成员。复仇因此得到了更多文化的滋养,有了制度化的可能和必要。文化的介入,使得侵略和复仇的规模、残酷性和时间长度增加,同时,意味着和平共处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进一步增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文化理智因素的参与,复仇欲望产生传递,由受害者后代实施,譬如赵氏孤儿的故事;同时,假设屠岸贾知道赵氏孤儿的存在而为自身和家人时时警惕,那么,他二十年来便时时处于无法逃避的精神惩罚中,而不是传统的肉体惩罚。
理智因素的增加,意味着惩罚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才可能具有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在复仇现象中体现为群体复仇,它又体现为一种当时社会公认的公道做法,获得了当时的合法性(legitimacy),从而成为要求人们长期遵循的制度,那么,赵氏孤儿就必须遵循这种做法。否则,他就是不按规矩办事,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