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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在要求或不要求败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高一审级的法院可以中止一个已被上诉的判决的执行。如果扣押已经执行,法院可以命令取消扣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申诉不妨碍执行的效力。
  如果判决被更改,执行将被取消,申请人应赔偿由执行而导致的损失。在不动产可能被取消回赎权之前,执行必须为对动产的扣押。出于社会原因某些标的物可不会被扣押,而且扣押只能直接针对一个人的部分工资,通常是工资的三分之一。
  扣押官可草拟一份执行报告来获取执行的必要信息。在执行报告里债务人必须给出有 关他的资金、债务、收入和职业的信息。为查明是否存在追索的可能性,他也须告知由他从事的交易的信息。由债务人从事的交易的追索与适用于破产财产的追索处于同样的情形之下。这样的诉讼必须在债权人被通知不成功的执行企图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
  扣押的财产通常由强制拍卖而转换为金钱。如果不动产被取消回赎权或被扣押的标的物是其它被抵押的财产,债权人会议必须在拍卖之前举行。在这一会议上,抵押权人以及有权使用财产的人可以提出他们的诉求并表述他们对其他债权人的要求的意见。最后将准备一份债权人名单,在其中将确定有优先权的请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以及拍卖公告将被公布在芬兰的官方报刊上,并将被送至已知的抵押权人。
  (2)预防措施
  在获得一个最终的有强制力的判决之前,可采用的预防措施前面已加讨论。在许多案件里,不服判决的上诉并不妨碍判决的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胜诉的话,则其可以不诉诸预防措施,甚至在对方当事人已对判决提出上诉,且判决因此没获得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已是如 此。根据执行法第7章第11条(a)款,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且该当事人已有有法律效力的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但其执行请求不能立即被批准的话,扣押官可以对临时预防措施作出裁定。其实质性要件与由法院决定的预防措施的要件相同。
  (3)破产或清算
  原则上破产诉讼的管辖权归债务人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然而,对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有权管辖法院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地区法院,即不必须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正式的住所地(登记地)。如果以上述规定没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则有权管辖的法院也是债务人主要活动进行地的地区法院,或是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正在审议该事实的对本案审理比较适宜的法院。
  集团成员公司的破产法院适用特殊的规定。破产要求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是由债务人提交的则不需要任何理由。由债权人提交的申请应含有对他的诉求的阐述及开始破产诉讼的根据。
  由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中应含有的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据,被列在破产法的第5条和第6条之中,而且要求债权人的诉求是清楚的并且是没有争议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身为商人的债务人在接到可证实的债务偿还通知之日起8天内没有偿还不存在争议的未付债务。其它理由是:(1)债权人有清楚的未未付的债权而债务人却隐藏不知;(2)债务人在执行中有过度负债的风险;(3)债务人藏匿或丧失他的财产;(4)债务人在执行中被发现无力偿债;(5)在债权人根据企业抵押法的授权提出立即收集债务的要求之日起八日内,债务人没有偿还;或(6)债务人非临时的无力清偿其债务;
  债务人可以通过对债权人提供保证避免破产。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法院将会在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任命临时财产管理员之前为债务人保留一个听证的机会。如果债务人反对申请,法院会在审议案件后作出裁决。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主要的职责和权力是:(1)作出调整破产的决议;(2)任命临时财产管理人并在债权人听证后任命受托人:(3)为已提出的诉求及已提出的相互对抗的诉求决定债权人听证的日期,以及(4)作出破产判决,判决表明哪些诉求将从被批准的破产财产的资金里得到偿还以及被批准的优先权请求的相互关系。
  当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时,法院将任命一个或更多的临时管理人来管理破产财产。直到债权人听证会召开为止。临时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从事破产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并草拟一份财产目录。在债权人听证会上债务人应宣誓确认这份目录。如果本程序被继续(由于偿还以及资金足够支付诉讼费用,破产诉讼并不被取消),法院将会任命一个或更多的受托人替代这些临时财产管理人。通常受托人是根据债权人的建议而被任命的。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经营和管理破产财产并照料破产财产的变卖以及将资金分配给债权人。目前,法院通常命令诉求材料应递交到受托人而且他或他们应拟好已提交的诉求的名细。受托人应对已提出的诉求进行调查并抗辩没有根据的诉求。
  债权人运用他们的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上作出表决,例如财产的变卖,法律诉讼等。而且原则上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破产财产的每一个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该权力部分地被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受托人代表他们行使。
  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被宣布破产之日他尚拥有的财产,债务人在宣告判决之前获得或挣得的财产以及能被追索成为破产财产的财产。
  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能被追索成为破产财产的财产的可能性。追索财产到破产财产的期限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到达法院之日起开始起算。由于自然人或单位实体同债务人有紧密的关系,撤销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主要的规则是:一行为可以成为追索标的,如果当行为被履行时债务人破产,或行为促成了债务人的破产以及:(1)债权人不当地从该行为中获益;或(2)资金已被转移到不能控制的地方;(3)债务已被扩展到债权人的损失。此外,要求其它当事人是恶意的。如果他同该债务人有一个紧密的关系,他将不得不证明他在善意而为。如果该行为在破产程序成为待决时被履行已超过五年(临界日),则该行为仅在某人或某实体同该债务有紧密的关系的条件下才被撤销。该追索适用专门的条款。
  在临界日之前的三个月的支付也可能成为追索的标的,如果:(1)该支付使用了特别的支付方式;或(2)该支付与一个尚未到期的偿务相关;或(3)支付的数目相对于该财产的资金来说特别地宏大,并且根据有关情况该支付是不通常的。如果这样的支付是向同该债务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实体支付,则期限是两年。这样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抵销的取消。如果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被授权抵销的话。
  作出的担保同样可被取消,如果该担保是在临界日前三个月内作出的,而且当该债务形成时没有担保协议,或在该债务形成后为完成已作出的保证的必要行为,在没有不必要的迟延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话。对同该债务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实体,该期限是两年,如果其不能证明该债务人并没有因为该担保而无力偿债的话。
  希望从破产财产的资金中获得支付的债权人将不得不根据破产法提出他的请求。法院决定提交诉求的日期,并且告诫债权人要在规定的他们提出诉求的日期的至少一个月前,在芬兰的政府公报上发送他们诉求的书面通知。受托人也将送达传票通知给该债权人,通常是用邮寄或传真方式。然而受托人没有义务向明显地将不会从破产财产资金中获得分配的债权人送达通知。
  债权人必须在信中陈述诉求的数目及理由,如果要求利息的话还应表明利息数目或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期限。如果债权人对其诉求主张优先权,他们应表明优先权的根据。诉求所凭借作为依据的文书的复印件应密封。如果该诉求通知不是在芬兰或瑞典,受托人将会将信的必要部分译成芬兰语或瑞典语。翻译费用将从债权人的受偿中扣除。
  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可以为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所抗辩。受托人有义务抗辩没有根据的诉求。
  关于支付令的新法律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且在此之前的特权,例如工资(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国家给工人的酬劳)及税收被排除,并存在一些过渡期条款。如果破产程序是在1993年1月1日前开始,旧的优惠条款将被运用。今天的主要规则是:债权人在破产中平等受偿。然而,除了企业抵押之外,抵押请求权应满足到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儿童的抚养诉求保持着其特别的优惠。如果破产程序是在1995年1月1日前开始的,当年的工资及此前的工资作为儿童的抚养费享有同样的优惠。也存在某些其他的过渡期条款,例如基于自愿补助金之上的养老金信托的诉求。在通常的诉求之后以及之前,企业抵押将对至多可达抵押财产及利息的价值的50%的部分(如果破产程序在1995年1月1日前待决为60%)享有三年的优惠。从属贷款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在本质上类似于惩罚的罚款诉求要比其他诉求享受更次一级的优先权。
  在旧条款(在1993年12月1日前未决的诉讼)的规定下,如果债务人(私人)事后挣到了收入,债权人可以用破产判决作为执行根据。在新规定下,如果事后寻求执行则应获得一个新的判决。如果该债务人是一个法人实体,在所有的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中已被充分受偿后债务人的帐户中没有剩余,则该法人实体在受托人提供最后帐目后将停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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