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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7.预防措施的撤销
  如果预防措施所凭借的理由不再存在的话,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都将会被法院取消。如果主要争议抛弃,法院则将依职权取消该预防措施。当法院在处理主要争议时,它将决定该预防措施的效力维持多长时间。如果该主要诉讼被拒绝或被驳回,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预防措施的效力维持到该主要决议成为最终性的为止。
  在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下,通过扣押书记官的裁定,预防措施将被撤回,如果:(1)主要诉讼没有在前面提到的一个月内的期间内提起;(2)主要诉讼被撤销、被驳回或被否决;或(3)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来自申请人的书面陈述或其它清楚可靠的证据,表明债务已被偿还。
  (四)简易判决
  1.先发制人的驳回或否决
  如果原告不能弥补传票申请的不足而且该不足是如些不足以致于法院认为没有进行诉讼的基础,法院可以不签发传票而驳回该诉讼。法院也可以因其他原因不能审理该案件,例如法院对本诉讼没有管辖权而驳回诉讼。这样的驳回没有已决判决的效力。如果原告的诉求明显地没有根据,法院也可以阻止签发传票,并立即用判决否决该诉讼。 
  2.驳回
  如果存在诉讼的障碍则该案件必须被驳回。当被告对案件第一次答辩时,延期的抗辩必须被提出。如果延期的抗辩被事后提出,它将被驳回,除非它涉及一个程序上的请求,法院将因而依职权予以考虑。
  3.诉讼的撤回
  原告可以撤回将会被法院撤销并且可以后来再提起的诉讼。然而,如果原告在被告已经答辩后希望撤回一个服从庭外和解的诉讼,则如果被告提出请求的话,案件将因而由判决予以解决。
  4.简易和缺席判决
  (1)简易程序中的缺席决议
  通常,准备程序附随一个口头审理,但是一些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中用一个简易判决予以解决。如果在一个服从庭处和解的案件里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要求的答复,或没有提供他的否决的理由或反而提出一些明显地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则本案将在没有继续准备程序的情况下被解决。如果原告的诉求是基于一张可支付的本票、汇票或一张支票,简易判决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被告没有提供要求的答复或没有提供其否决的合理理由或没有提供一个最终判决、可接受的可用于抵销的可转让的本票、汇票或支票的话,这样的案件就会没有继续准备程序而被解决。
  在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形里,诉讼因缺席而受到支持,即使原告没有如此要求。然而,这样的诉讼将可能被用判决驳回,部分是因原告放弃了其诉讼,而部分也是因为该诉讼明显地没有根据。 
  (2)一方当事人的消极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缺席,不管是预备审理还是主审理,案件将被撤销。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消极,一个服从庭外和解的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里被缺席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庭或没有提出被要求的表明其意愿的书面陈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让本案在缺席的情况下得到解决。如果他没有要求一个缺席的决议,本案将被撤销。
  如果案件是针对被告缺席而加以解决的,本诉讼将被维持。然而案件将可能被判决驳回,部分因原告放弃诉讼或明显地没有根据。相应地,如果案件是在原告缺席情况下被解决的,则除了被告已经承认的部分或明显地正当而将被支持的部分,本诉讼将会被判决否决。
  在被告已经对本诉讼作出答辩之后,有权让案件缺席解决的当事人,也有权让本案用判决解决并出示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证据,这样可以避免申诉的可能性,但这项权利仅限在主要审理中使用。
  (3)申诉
  请求案件缺席裁决的当事人必须确保决议通知被送达对方当事人。这自然地适用于原告,如果案件在简易程序中因缺席而受到支持。被缺席判决的当事人有权针对决议向作出本决议的法院申诉,但无权针对本决议在上诉法院上诉。申诉必须在缺席决议被送达后三十天内提交到法院。
  如果申诉方超过上面提到的期间提出申诉,则该申诉将被驳回。申诉必须包含一个修正该决议的理由。如果缺席决议是由于缺席方没有提出表明其就要求中的问题所持的意愿的书面陈述,则在申诉书中必须表明其意愿。如果申诉书在前面提到的根据方面是不充分的而且申诉当事人又没有补救其不足,则该申诉将被驳回。
  (4)司法协助的和解
  在准备程序中,和解的可能性将被决定。法典明确地规定,对服从于庭外和解的诉讼案件,法院将尽力劝说双方当事人和解案件。在这种角色中,法院可以尽力促进和解,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案件的特点以及其它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法院确认的和解是可强制执行的。
  (五)审判
  案件自传票申请到达法院即成为待决的。本章中的“审判”是指如诉讼没在简易程序中被缺席判决并且准备程序被继续而采取的措施。
  1.为审判作准备
  一个民事案件的处理分两个阶段,准备程序和主要审理。除非案件已在一个简易程序里被裁决,准备程序都被继以一个口头审理。在这之前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法院将提醒当事人就将由法院裁决的争议递交一个书面陈述。被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案件的审理不会因他的疏忽而被推迟。
  2.审判的范围
  审判的范围很大程度上是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决定的。在诉讼进行中更改诉讼或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呈递新证据的可能性前面已予讨论。
  3.准备程序的继续
  准备程序是由口头及书面准备组成的。口头准备程序必须不迟延地完结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在当事人被召至的法院里一次审理完结。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也可以告诫当事人在法庭预审期间提交一个书面陈述。下面的问题将在准备程序里予以考虑:(1)当事人的诉求及其理由;(2)争议中的问题;(3)将被呈递的证据以及每一个证据所意图证明的内容,以及(4)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案件的独立部分或程序性问题可以由法院独自准备。
  在预备审理中,案件被口头地审理并且当事人不得宣读、解释或交出他的诉讼要点或其它书面陈述,然而却自然地准许诉诸书面笔记来支持一个人的记忆。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大声宣读他的诉求、直接引用司法实践及教科书以及含有技术和数学数据的文献。在准备程序里,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其诉求及其所凭借的理由并且表达出他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的看法。在准备程序里,法院有义务确保双方当事人陈述了所有他们想提及的事实。
  对一个有义务庭外和解的案件,法院可告诫当事人提出他的诉求及其所有他想提交的证据并提交所有在事后他不能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新证据的威胁之下的书面证据,除非他能确立一个他有可以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当在准备程序里被讨论的问题已被考虑或当继续准备程序不再便利时,法院就结束准备程序而将案件移送主要审理。一个独立的主要审理可用于裁决一个可能独立处理的标的,甚至在该案件的准备程序尚未完结时就这样做。
  4.主要审理及准备程序
  为避免复杂的主要审理的后果(迟延,额外的费用等),有可能主要审理被直接地连同预备审理一起进行。这要求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案件是清楚的。在最近被提交的每一件东西都将被审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在誓言或别的方式下,对证人或当事人的审理必须经常在主要审理里进行。
  5.主要审理
  主要审理的主要原则是它必须是直接的,集中的以及口头的。因此规定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在主要审理里将担任审判长或审判庭成员,并且仅有已经在主要审理里被提交的审判材料才会在判决里被考虑。所有的证据都将在主要审理里被收到,而在准备程序里由一方当事人给出的陈述将不会在主要审理里被宣读。
  准备程序的目的是使案件在一个持续的主要审理里被审理。当主要审理开始时,法院将考虑决定案件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最后决议。法院可以决定整个案件或将一部分退回重新准备。这一部分将在主要审理中被停止审理或被取消,甚至在法院的主要审理完结以后,如果法院认为必须的话,法院还可以补充主要审理的争议。如果争议中的问题是简单的或是不重要的,法院可以就该争议中的问题要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否则该审理将由继续的主要审理所补充或被一个新的主要审理所补充。
  通常主要审理含有一个公开的讨论。其中原告提出他的诉求及理由,被告陈述他是承认还是否认本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阐明他们的陈述并表示他们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在证据被呈递之后和讨论最后结束时,双方当事人提出他们的总结抗辩。这也是主要审理将进行的程序,除非法院出于一个特别的原因决定不这样做。
  如果一个主要审理不能在一天之内进行,则其可以被中断,如果可能的话,在连续的几天里并且在每周至少三个工作日里进行主要审理。涉及面广、复杂的案件可以最多中止三个星期,以便准许当事人为提供最后总结抗辩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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