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反请求
如果案件与债务有关,被告可以不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就主张抵销。抵销的总的前提是被告的诉求是正当的并且是直接地针对原告的,然而,这并非为一定要是无可争辩的。抵销的诉求应尽可能早的提出来,被告不可以在法院于准备程序阶段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过之后或者在准备程序已告一段落之后提出一个新的反请求,除非他确立一个他有着不这样做的有效理由的可能性。
如果原诉讼被非由于反请求的原因驳回或拒绝,则对本反请求将不会有判决。同样对反请求超出原诉求的部分也不会有判决,如果被告希望他的总诉求得到一个判决,他将不得不针对该原告提出一个反诉。
9.反诉
反诉将由原诉讼所在法院审理。如果反诉是在法院于准备程序里规定的提出诉求的期间已届 之后提出的或者是在准备程序已完结之后提出的,该法院可以将本诉讼分别独立地加以审理 ,如果他们的审理在同一诉讼里加以审理没有不当的不便是不可能的话。
10.民事案件中的参与诉讼
如果一个人想作为一个参与人支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加入诉讼但不提出自己的诉讼,他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个申请。参与的前提是参与人提出一个合理的理由表明本案事关他的权利,申请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口头的。如果是在口头审理中呈递的话,当事人将被保留一个对该申请进行听证的机会。
如果参与未被拒绝,参与人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诉讼,例如,提出证据,但是他不可以更改、承认或取消本诉讼或采取与一方当事人采取的诉讼行为相反的其它措施。参与人无权对不服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除非是与一方当事人一起提出上诉。然而,如果该判决对该人是可强制执行性的,好象他就是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则该参与人在本诉讼中有着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有权上诉。
(二)审判前获取信息
在民事案件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诉讼提起诉讼前通过发现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对诉讼而言,审判前发现的可能性有关以证据的保存为目的的措施以及随后的呈递。如果一个人的权利有赖于证据的采纳而且本证据有着灭失或事后难以提交的危险,地区法院可以准予对一个尚未成为待决的案件提前提交证据。如果另一个人的权利依赖于本证据的提交,他可以以申请人为代价而被邀请。
针对即将到来的证据提交而保全证据也可能诉诸一般预防措施。 也应指出的是,尽管一个当事人在准备程序中,在反方当事人的请求下有义务表明他是否拥有为该反对方当事人所提及的证据,但没有规定对忽略这一义务的制裁。
(三)待审财产的临时保护
1.预防措施
作为低等法院改革的一部分,1993年12月1日起,申请人预防措施的申请转由普通法院审理规定预防措施的审理的新条款被包含在司法程序法典的第七章,而有关预防措施裁定的执行的规则却被置于执行法的第七章,当事人可用的预防措施被规定在司法程序法典第七章的第1-3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裁定扣押:(1)为保证债务的支付而对对方的动产或不动产,或(2)由对方占有申请人主张拥有更充分权利的一个明确的客体,或其它指定的财产。司法程序法典规定了可资利用的为保证权利的预防措施, 这些权利非为债务的支付或针对一个明确的客体或其它对指定的财产有更充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节法院可以:(1)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这两者都有着被罚款的威胁;(2)授权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叫别人为一定行为;(3)裁定对方的财产应处在信托人的管理和照料之下;(4)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命令采取的其它必需措施。
没有为对方当事人留一个接受听证的机会的预防措施的申请将不会被准许。然而,如果预防措施的目的将因此可能遭到损害,在申请人的请求下法院可以不保留上面提到的机会而在预防措施方面给出一个临时性裁定。预防措施的效率性要求它们应在一个简易程序中被紧急地考虑,并且一个临时性的保留性的决定甚至在没有保留一个给对方当事人听证的机会时就可以签发。作为补偿,申请人有义务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不必要的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害和费用,而且在预防措施被执行前,提存一个涵盖可能的损失和费用的保证金。
2.查封
不动产和动产扣押的一般前提是:(1)申请人能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掌握着一笔可支付的债务,以及(2)存在着对方当事人隐藏、损坏或转移该标的或争议中财产或采取其它行为损害申请人权利的危险。财产也包括应收帐款,无形权利以及其它无形财产。
金钱诉求或对标的或其他将给予保证的财产的权力通过法院的裁定必定是可强制执行的,或根据执行法第3章第1条第1款通过一些其他的法院决议是可强制执行的:即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已获得法律效力的法院决议,由法院认可的和解,一个仲裁裁决或一个在芬兰可执行的外国的判决、仲裁判决。
3.一般预防措施
一般预防措施的裁定的前提是:(1)申请人能够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有一些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非金钱诉求或对标的或其它可执行财产的权利;(2)存在着对方当事人通过立据出让,诉讼或忽略或用其它方式妨碍或削减申请人权利的实现的危险或实质地减轻其价值或重要性的危险。在决定一般预防措施的时候,法院有义务考虑对方当事人相对被保证的权利没有遭受不当的不便。
4.有管辖权的法院
预防措施问题由普通法院审议,一般地,是待决的主要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争议的审理已告完结,但该裁决仍是可上诉的或规定的上诉答辩期间还没有过,则有管辖权法院是刚审理该主要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诉讼管辖权的法院还未确定,有权审理一般预防措施的法院则根据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的一般管辖规则确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主要争议由仲裁裁决或由于其它原因,没有一个普通法院能审理该主要争议,一般预防措施的申请人有三种替代方式可供选择:(1)对方当事人居所所在地的地区法院;(2)争议中的财产所在地或相当一部分财产所在地的地区法院;(3)一般预防措施的目的可被实现的地区法院。
5.预防措施的诉讼
预防措施的申请必须用书面的方式递交,而且可以被包含在主要争议的传票的申请当中。如要主要争议已在一个普通法院待决,申请则也可提交给正在审理该主要争议的法院。预防措施的申请必须被紧迫的考虑,而且在前面提到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在没有保留给对方当事人一个听证的机会的情况下就授予临时裁定。
如果预防措施的申请是在主要争议的诉讼开始之前提出的,则申请人必须在预防措施的裁定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主要争议提起诉讼。如果预防措施已经指向不动产以保证未到期的债务的支付,而该不动产是一个担保,则一个月的期间从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起算。也可能在债务到期之前申请预防措施并获得这样一个裁定,然而,该债务在提起诉讼之时,必须到期,而且提起主要诉讼的期间是一个月。根据法律,企业重组程序的开始通常阻止了寻求预防措施的机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当地采取预防措施,他有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这些措施及其执行所产生的损害,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预防措施裁定的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个抵押或一个保证,通常是一个银行担保,涵盖到因不当的预防措施的执行可能导致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这样的保证,并且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显然是正当的,法院可以在申请人的请求下减轻他的保证义务。
支付由请求预防措施的执行所带来的费用的义务,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连同主要争议的审理一起解决。预防措施的裁定受制于独立的上诉,然而,一个临时预防措施的决议并不受上诉的约束。
6.预防措施的执行
预防措施的裁定通常由扣押书记官执行,有些预防措施的执行需要有首席执行官的命令,扣押书记官可以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执行费用。
如果预防措施的裁定还是可上诉的,扣押书记官必须在执行前通知对方当事人,除非有理由相信该对方当事人正在逃避执行。然而一个临时性的预防措施的裁定的执行可以不事先通知。在发起主要争议的诉讼一个月期间已过后的两个星期内,申请人必须向扣押书记官证实该诉讼已被提起。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取消预防措施的执行的话,扣押书记官就可以取消。用来替代对动产的扣押,扣押书记官可以使该动产处于禁止分散的禁令之下,如果申请人同意如此或该动产分散的风险甚少的话。
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将不会执行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扣押。如果这种执行已经发生,它将被撤回。为保证申请人对特定的标的或财产的权利而执行的预防措施,只有在申请人同意该保证,或该保证妥当并充分地符合保护申请人的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被阻止或被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