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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
  综观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除了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之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通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不存在“平行诉讼”;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存在互惠关系;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法规定的准据法。[3]
  根据菲律宾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Jovito Salonga——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判决的下列要件[4]:
  1.在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必须得到合理的通知并有机会参与诉讼。
  2.判决是有关民商事问题的,而不是关于刑事、税收或行政事物的。
  3.作出判决的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管辖权指的是对被告和诉讼标的物的管辖权。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仅要根据其本国法来确定,也要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4.判决必须是由公正的法院作出的。例如该判决必须由“一个或者几个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出。
  5.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规则,判决必须是合法的,但是微小的程序错误不会影响判决的合法性。
  6.判决必须是终局的,而且在判决作出国该判决必须是已结之案。
  7.要求支付金钱的判决必须确定了固定的数额。
  8.外国判决必须依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不是因为时效或者不当管辖地或者没有管辖权等原因)。至于一项外国判决是否是按照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的,要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地法来确定。
  9.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以及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法律规定,该外国判决必须是不被禁止的。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时效要比判决作出地国家法律规定的时效要短,那么外国判决就可能被拒绝执行,只要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法律应该同等地适用于内国判决和外国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针对一项判决的诉讼必须在“自诉讼权利产生之日起10年内提起”。
  10.外国判决不能与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国家的公共政策或者基本道德相违背。
  11.外国判决不违反“自然或实体正义”。下列情况可以视为违反了“自然或实体正义”:(1)如果被告没有被赋予合理的机会陈述他的观点,或者在程序中被完全忽视了;以及(2)如果当事人虽然在诉讼中出庭了,但是在陈述案件时受到了歧视,或者被完全剥夺了进行抗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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