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外国法院”也应作广义理解。尽管,在通常“外国法院”就是指具有民商事管辖权的普通法院,但也包括劳动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庭,甚至是被国家赋予一定司法权的其他机构,例如在波兰,公证处也有权处理数额不大的财产纠纷,以及关于遗嘱有效性、遗产保护方面的纠纷。
3.对“外国法院判决”也应作广义理解。外国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上并非只指法院判决一种,其他如中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所作的裁定和调解书、某些外国法院就诉讼费用作出的裁决、经法院认可的调解书、法院对刑事案件中就有关损害赔偿事项作出的判决,以及某些外国公证机关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决定等都是应包括在内的。对此,有关国际条约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971年于海牙缔结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由一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所有决定,不论请求国在诉讼程序上或在决定中称为判决、裁定还是执行令。”
(二)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关系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一般而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意味着外国法院判决取得了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外国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内国法院所确认,其法律后果是,如果在内国境内他人就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可以用该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不但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法律效力,而且就其应该执行的部分,通过适当程度付诸执行,强制当事人履行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其法律后果是使外国法院判决中具有财产内容的部分得到实现。
一般而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结果。当然,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也并非一定导致执行判决,因为有的判决只需承认就够了,例如,关于单纯的离婚判决,承认了它就意味着可以允许离婚当事人再行结婚,而不存在执行问题。在某些国家,只需要承认而无需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是自动产生的,不必经过法院承认程序。例如在法国,某项外国的离婚判决可立即产生以下效力: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允许离婚任何一方不经申请承认在法国再婚,防止被指控犯有重婚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二、菲律宾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根据
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判决的效力:“有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如下效力:(1)对特定事件作出的判决对于该事件而言具有终局效力;(2)在对人诉讼的判决中,判决是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继受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推定性证据,但是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对当事人没有进行通知、或者存在串通、欺诈、对法律或事实有误解,那么,该判决可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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