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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我国外贸面临的环保挑战及对策

  (1)认真研究WTO涉及环保贸易条款的案例。WTO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是零散和不够全面的,其内容也过于原则化,其原则和精神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在司法判例中才会得以逐步确立和扩展。因此,认真研究WTO的相关案例,是我国利用WTO环保贸易条款,实施某些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和防止他国滥用绿色贸易壁垒的前提条件。
  (2)抵制别国针对我国的绿色贸易壁垒。虽然WTO环保贸易条款对一些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尚无有效规制,但是它仍然为此类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制订了一些原则性的约束规范,如不得违反非歧视原则,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等,并且在以往的多个案例中据此判决限制措施采取国败诉。因此,我国如发现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绿色贸易壁垒不符合WTO环保贸易规则,应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的应得利益。在“美国海虾海龟案”中,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泰国等由于运用了争端解决机制而获得了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
  (3)构筑我国自己的绿色贸易壁垒。目前由于我国能够直接拿来作绿色贸易壁垒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数目很少,环境保护门槛较低,造成低标准的外国产品大量涌入。而实施绿色贸易壁垒可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二是保护本国的市场,免受进口商品或其他贸易方式的冲击。合法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构筑需要国内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法制和外贸法制等的相互配合,我国应在这几个方面加快改革进程、完善健全相关法制。此外,在绿色贸易壁垒措施的具体形式上,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趋利避害地选择。
  3.深入研究贸易伙伴国的环境立法和贸易政策
  面对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其他国家的环境立法以及对外贸易壁垒体系,并认真总结国内外各种突破此类壁垒的经验和教训,使本国的出口商品符合其他国家的环境标准。同时,应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的“主要农产品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数据库”。
  4.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和维护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
  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我们应积极参与WTO多边谈判和有关规则的制定,使有关协议或条款能较为客观地反映自身利益需要。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深入认识WTO的“绿化”趋势。WTO法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已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认同。2001年11月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已把贸易与环境问题列为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已于2002年1月31日启动,预定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的18个议题之一。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从2002年4月开始举行了一系列会议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面对WTO的“绿化”趋势,发展中国家应该认识到,促进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社会前进的必由之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将更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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